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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7 20:45:31 |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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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物權切割 國內少見 增修地上權 公共建設不需再徵地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地權、物權切割 國內少見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8/07 04:09

〔記者林美芬、陳品竹、林耀文/台北報導〕土地所有權與地上權切割的情況,在台灣只有很少的案例,根據指出,主要是土地法精神一直朝兩者合一的方向前進,且銀行估價作業也儘可能避開地上權,所以,除了一部分國有地會以切割使用方式開發外,一般民間土地案例很稀少。

地政士陳坤涵表示,民間對土地所有權與地上物所有權分開使用的觀念,一直不高,主要還是受到土地法的精神影響,依照土地法的策略精神,是希望土地、建築物的權利能夠合而為一,減少糾紛。民間在土地使用及買賣中,也朝此方向進行。

而在銀行的估價作業中,一般也將兩者切割使用的土地,視為產權不清,有的銀行根本不貸款,也引導一部分的土地利用。

台北仁濟院是少數個案

至於民間案例的部分,台北市有少數案例,主要是台北市土地價格高,建物分開使用,有相當程度的利益,但還是很少見,據瞭解,如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所擁有的土地,就是稀少個案之一,其所擁有的土地全部出租,而地上權則是以建築物所有權賣出,每個月再向建物所有人收取租金,租金所得就由仁濟院做公益之用。

中南部更牽涉到房地產價格不高,土地與地上物權利分開使用的利益更少,民間開發商興趣缺缺,只有少數學產地及國有地,會以長期興利的態度做切割使用。

但問題就在地主與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開發意見兜不攏時,可能發生開發的阻礙,陳坤涵指出,在過去沒有適當法律來處理,但目前都市更新條例、或是政府刻意釋出的減稅及容積獎勵等優惠,土地與地上物都可以透過權利變換等方式適當的計價,彼此不會吃虧,可以改變以往的保守作法,減少爭議,同時增加土地利用的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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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地上權 公共建設不需再徵地

台灣醒報 更新日期:2009/08/07 13:09 賴宥霖

【台灣醒報記者賴宥霖綜合報導】往後政府要興建捷運,不必再向民眾徵地了。行政院會6日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增修「地上權」,將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以上空間權利分開,政府興建公共建設,可以只向地主購買「地上權」,原地主仍可繼續使用土地。律師蘇家宏表示,好處是可以讓不動產更靈活運用。

法務部表示,「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可以擴大土地的使用價值,並將不動產的利用方式明確規範,讓民眾能依照自身需求,選擇相關法條規定。除「地上權」外,也增修了包括「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等法條。

例如以往政府的重大工程興建,往往需要購買或徵收民間土地,不但耗費龐大預算,更常引起民眾的抗爭,草案「地上權」的設置,可以大幅減少土地徵收的案件。政府只要購買土地的「地上權」就可以完成公共建設。例如台北一○一大樓及台北市晶華酒店,就是採取這種概念向政府購買土地的地上使用權。

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指出,地上權的概念,在民法832條當中早就存在,行政院增修的草案是進一步將其細緻化。「這樣的好處是將很多權利分開,不動產可以做更靈活的使用。」

另外,新修「不動產役權」的「遠眺地役權」,讓土地所有人可以跟附近地主簽約,請求建築物不得高於多少公尺,避免妨礙景觀;另外一條「地役權契約」則可以跟附近地主簽約,要求地主不得自己或出租其他人共同經營同一事業,避免同一地區內的惡性競爭。

蘇家宏指出,地役權增修的辦法,跟地上權有異曲同工之處,同樣是將土地的權利分開使用,不過他也說,這條法律對大財團較有利,畢竟一般人或社區商店比較不會去跟周圍地主簽訂「地役權契約」。

「農育權」則是農業版的「地上權」,是保障土地上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的權利,就算地主轉讓土地,原來的農育權人仍然擁有農地正常使用的權利,不因土地買賣而有所影響。

草案修正的「典權」,則是讓「典物」如閒置土地廠房能永續利用。如台商要到國外投資設廠,可把在台灣的閒置廠房出典給第三人使用,等到回台灣再贖回繼續經營,此法有助於台商回台灣設廠。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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