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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10:46:13 |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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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民土地滅失 不必再還房貸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災民土地滅失 不必再還房貸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9日電)銀行公會今天表示,莫拉克颱風受災戶自用住宅全部毀損及土地滅失,比照921地震受災戶,所餘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概括承受,災民今後不必再償還房貸

銀行公會今天召開常務理事會通過「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承受措施」,這次風災引起個人住宅土地滅失、建物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自9月1日起至明年底止,災民可持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文件辦理。

銀行公會表示,此次銀行概括承受的對象,須為莫拉克風災造成的自用住宅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並以該棟自用住宅作為擔保品,向銀行申辦房貸,並經政府機關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為限。

不過,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土地滅失或建物毀損,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由金融機構概括承受。

銀行公會指出,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全部毀損或土地滅失,獲得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可不必再清償貸款餘額。

銀行公會表示,受災戶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並拆除完畢後,可檢具政府機關出具房屋因風災滅失或毀損須拆除的證明文件(或經銀行實地勘查房屋已滅失或毀損拆除屬實者)、房地登記簿謄本或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戶籍資料影本、切結未重複申請承受的書面聲明等,向銀行提出申請。

另外,企業受災戶的建物全部毀損及土地滅失,銀行公會表示,依企業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紓困措施,企業戶也可依循此機制,向經濟部紓困窗口申請債務協處,或由各銀行衡酌個案情形自行與企業受災戶協商。

金管會今天也發佈「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在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展延及利率優惠部份,受災戶因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房屋貸款本金及利息可緩繳5年。

受災戶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後仍堪使用,房屋貸款本金緩繳5年及利息緩繳半年。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房屋貸款本金可緩繳2年及利息緩繳半年。

金管會表示,在以房屋為擔保品的其他貸款,例如修繕貸款、週轉金貸款或其他擔保貸款等,貸款本金可緩繳1年及利息緩繳半年。

金管會指出,在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災民貸款部份,災民貸款本金利息、信用卡或現金卡應繳款項可緩繳半年,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半年。

另外,銀行或發卡機構為體恤受災戶一時還款困難,同意於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聯徵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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