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11-09 17:13:52 |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得不徵土增稅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得不徵土增稅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11/09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得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下:一、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逾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至於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