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1-25 18:42:47 |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中區國稅局: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致未減徵土地增值稅,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 ...

中區國稅局: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致未減徵土地增值稅,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1/25 14:5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25 14:54:01)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土地稅法第49條明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另參據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檢附動劃證明文件,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自不得歸責稽徵機關核課錯誤。納稅義務人於完納稅捐後超過5年始檢附該土地重劃證明文件申請退稅,自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之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