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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09:41:09 |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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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不動產買賣 印花稅不可退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撤不動產買賣 印花稅不可退

台灣新生報  

高市稅捐處表示:邇來時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不動產移轉應何時貼用印花稅票?解除或撤銷買賣時,可否申請退還其繳納印花稅款?依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土增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復表示:上項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其他原因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其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應考慮清楚,以免平白損失稅款。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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