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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變更起造人須報契稅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建築物變更起造人須報契稅 更新日期:2010/01/31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市稅捐處指出,依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該處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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