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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能在複合商業區興建住宅................................住商 春明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複合商業區用地是供商業購物中心及休閒娛樂中心使用,建築物用途皆為一般辦公室,不得作為住宅,如果建商在複合商業區用地興建預售屋大樓,對外宣稱可供一般居家住宅,將會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行為,購屋者可撤銷其購屋的意思表示,與建商解約並要求還款,還可以依公平交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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