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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4 23:22:39| 人氣1,93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肌肉主義(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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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特別是那些以宣揚「肌肉主義」為己任的朋友,請你們靜一靜,聽聽我衷心的勸告︰

那些生活除了學習、工作外,就只為了肌肉的人,絕對可以說是目光短淺。他們的生活就只有這些嗎?他們是否不用休息?是否不用理會家人情人及朋友?原來,這些所謂的「肌肉主義者」,透過高舉肌肉主義的旗幟來宣示個人主義,自我中心得令人可怕。

肌肉主義者認為,「筋肉人有兩類,或惟恐天下不亂,或溫文爾雅」。本人認為,不論是來自「斯巴達」(Sparta)式的「激進肌肉主義」,還是來自「雅典」(Athens)式的「詩性肌肉主義」,兩者都並不可取,更應予以唾棄。

那些以追求肌肉最大化為終極目標的肌肉主義者,每天躲在健身房,營營役役,圍繞著肌肉質量團團轉。他們的世界,彷彿就只有肌肉,其他的事,也就變得更為次要。他們可以因為肌肉增大了而哈哈大笑,亦會因為肌肉變小而哇哇大哭。他們彷彿都已經被肌肉支配了,好像已經忘記,肌肉只是我們身體的構成部分而已。如果他們仍然這樣執迷不悟,他朝到老,面對肌肉萎縮,恐怕他們會接受不了這種生理以致心理上的重重打擊,被自己的肌肉折磨致死。

【小結】  反肌肉主義認爲,肌肉主義嚴重殘害人類精神文明,我們不需追求肌肉的最大化。反肌肉主義認爲,「吾生也有崖,肌肉卻無崖。以有崖之生隨無崖之肌,殆矣!」反肌肉主義的最終極的目的就是要反抗肌肉奴隸制,解放萬千被肌肉主義摧殘折磨的肌肉奴隸。反肌肉主義認爲,精神高於一切,肌肉只是沒用的裝飾。

因此,請你們寧聽我那由衷的勸告,不要再做肌肉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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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世界反肌肉主義宣言

序 言

鑒 於 人 類 對 肌 肉 質 量 的 追 求 已 發 展 為 野 蠻 暴 行 , 這 些 暴 行 玷 汙 了 人 類 的 良 心 , 而 一 個 人 人 享 有 身 體 自 主 權 的 世 界 的 來 臨 . 已 被 宣 布 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願 望 ,

鑒 於 為 使 人 類 不 致 逼 不 得 已 鋌 而 走 險 為 肌 肉 進 行 無 止 境 的 最 大 化, 有 必 要 使 肌 肉 的 質 量 及 大 小 受 法 治 的 保 護 ,

鑒 於 有 必 要 促 進 人 與 人 間 友 好 關 系 的 發 展 ,

鑒 於 各 國 人 民 已 在 聯 合 國 反 肌 肉 主 義 憲 章 中 重 申 他 們 對 無 止 境 追 求 肌 肉 質 量 的 厭 棄,

鑒 於 各 會 員 國 成 員 已 誓 願 同 聯 合 國 反 肌 肉 主 義 者 合 作 以 遵 行 反 肌肉 主 義 的 事 務,

因 此 現 在 ,

聯 合 國 反 肌 肉 主 義 大 會 ,

發 布 這 一 世 界 反 肌 肉 主 義 宣 言, 作 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國 家 努 力 實 現 的 共 同 標 準 , 以 期 每 一 個 人 和 社 會 機 構 經 常 銘 念 本 宣 言 , 努 力 通 過 教 誨 和 教 育 促 進 對 反 肌 肉 主 義 的 終 極 目 標 , 並 通 過 國 家 的 和 國 際 的 漸 進 措 施 , 使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會 員 國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轄 下 領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認 和 遵 行 ;

第 一 條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 其 追 求 反 肌 肉 主 義 的 權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 他 們 絕 對 有 理 性 和 良 心 , 並 應 以 兄 弟 關 系 的 精 神 相 對 待 。

第 二 條

人 人 有 資 格 享 受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一 切 反 肌 肉 主 義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不 分 種 族 、 膚 色 、 性 別 、 語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見 解 、 國 籍 或 社 會 出 身 、 財 產 、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等 任 何 區 別 。
並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屬 的 國 家 或 領 土 的 政 治 的 、 行 政 的 或 者 國 際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區 別 , 無 論 該 領 土 是 獨 立 領 土 、 托 管 領 土 、 非 自 治 領 土 或 者 處 於 其 他 任 何 主 權 受 限 制 的 情 況 之 下 。

第 三 條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反 肌 肉 主 義 的 對 待。

第 四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成 為 肌 肉 的 奴 隸 或 奴 役 ; 一 切 形 式 的 肌 肉 奴 隸 制 度 , 均 應 予 以 禁 止 。

第 五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向 反 肌 肉 主 義 者 施 以 酷 刑 , 或 施 以 殘 忍 的 、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罰 。

第 六 條

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權 被 承 認 在 反 肌 肉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

第 七 條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我 們 因 著 反 肌 肉 主 義 而 有 權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護 ,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反 肌 肉 法 下 的 平 等 保 護 , 以 免 受 違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以 及 煽 動 這 種 歧 視 的 任 何 行 為 之 害 。

第 八 條

任 何 反 肌 肉 主 義 者 當 憲 法 或 法 律 所 賦 予 他 的 基 本 權 利 遭 受 侵 害 時 , 有 權 由 合 格 的 國 家 法 庭 對 這 種 侵 害 行 為 作 有 效 的 補 救 。

第 九 條

除 了 肌 肉 主 義 者,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何 逮 捕 、 拘 禁 或 放 逐 。

第 十 條

任 何 反 肌 肉 主 義 者 的 私 生 活 、 家 庭 、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 , 他 的 榮 譽 和 名 譽 不 得 加 以 攻 擊 。

第 十 一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反 肌 肉 主 義 。
( 二 ) 任 何 人 的 反 肌 肉 意 願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 亦 不 得 否 認 其 反 肌 肉主 義 的 權 利 。

第 十 二 條

只 有 反 肌 肉 主 義 者 才 能 締 婚 。

第 十 三 條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反 肌 肉 主 義 的 意 見 的 自 由 。

第 十 四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進 行 反 肌 肉 主 義 和 平 集 會 和 結 社 的 自 由 。
( 二 ) 任 何 人 不 得 隸 屬 於 任 何 肌 肉 主 義 者 的 團 體 。

第 十 五 條

人 人 對 反 肌 肉 主 義 負 有 義 務 , 因 為 只 有 進 行 反 肌 肉 主 義 , 他 的 個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發 展 。

第 十 六 條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條 文 , 不 得 解 釋 為 默 許 任 何 國 家 、 集 團 或 個 人 有 權 進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壞 本 反 肌 肉 主 義 宣 言 所 載 的 任 何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動 或 行 為 。

* 經 大 會 2004 年 5 月 14 日 決 議 通 過 。

台長: 艾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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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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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03:42:3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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