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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6 15:10:56| 人氣396|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主動結束自己生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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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看得出來這標題是在廢話練習的話,你會知道我要說的是『自殺』這件事。






我曾經以為,自殺是每個人(至少是『幾乎』)都曾出現的念頭,它反應你人生裡遇見挫折強度的最大化;我且堅信,對每個獨立的個體而言,挫折的強度只有和自己比較最準確,當然不會有公定的標準,但我也知道這是一種希冀尊重他人情緒的理想化,畢竟我們都已經社會化,社會化後的每一份子如何不與他人比較。

是因為看了《巴別塔之犬》的關係,裡面一開始就死掉的女主角,曾經告訴書中第一人稱的丈夫,如果有機會,她會樂於選擇自己生命結束的時刻,主動的。

我對該書的感想是,那樣無法處理自己一時的情緒以致主動結束自己的生命,可以說是一種注定,無好無壞,因為是注定;在那些情緒點的某個不久的未來,都可能知道可以海闊天空,可是怎麼忍受得了那個沉溺的「一時」,就真的得看個人造化了。新銳作家試著寫出感情的深度,但最後在處理女主角何以選擇這步路的時候,卻看不到更深的深度;雖然也極可能只是我看淺了它而已。

然後不免俗地我要說,在我生命歷程的印象中,最早產生『主動結束自己生命』念頭,是什麼時候、什麼情況。

是十一歲左右的時候,當時的我第一次寫新詩,是『新詩』唷!不是童詩,那個年紀總對早熟這件事有種欲拒還迎的羞赧和驕傲,而且根本不會懂什麼叫「為賦新辭強說愁」。

十一歲的我計畫著要逃離家,帶著『巨額』金錢,至今我還記得當時我設想的數字是三千元,然後獨自在外流浪一週左右,再去結束生命;事實上我無法憶及我是否精緻地計畫自己要去哪裡(似有),或以何種明確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這個部分就比較模糊),但幾乎要當時三倍年紀的現在的我,解讀當時的自己如何難以喘息於對我而言極度不穩定的家庭環境,那不是經濟上或物質上的,是精神上的驚弓之鳥,甚至因為不是經濟上或物質上的,所有這個家庭以外的人,甚至會高度讚賞這個生養了這麼多孩子的家庭的父母,如何地「負責任」,每個孩子好手好腳、安穩地受教育、長大了…。

後來的我也明白,雖然說和父母是朋友算不上童話故事,能夠履行的家庭大有人在,但每個人都有自己生命中的『苦痛』,帶著以前的陰影對後來遇見的人任性傷害,就公平嗎?當然不,所以處理好你自己『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可以說是生命的基本職責吧!我如是自期。


另一個狀況,我也與人討論過,一個人有沒有權力主動結束自己的生命?基本上我站在贊成的一方,卻仍能明瞭這是「社會←→個人」的光譜拉鋸,你如果多站在「社會中的一份子」那方,你的自我就多隱形一些;簡單說,如果我有朋友--或我自己,非常乾脆決斷地選擇主動結束自己的生命,而且它成為事實了!那麼繼續活下去的人,也只有接受,當然你可以在這種「危險群」還活著的時候多「勸導」一點,但我指的是既成事實。比較受不了的是那種「死不掉的想死人」,恕我不敬,但我一直覺得以死亡為籌碼爭取關心,也是對生命的不敬;前提是我真的相信有深思熟慮地主動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人。

就說到這裡吧。

台長: 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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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俗地我要說,自殺是無罪的,是的,單指法律上的罪…前提是避免掉公共危險罪…之類的可能。一個相當社會化且深思熟慮而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人,其他人、事或制度是無力觸摸她的。“這是極致人權的展現“這句話是誰說過又印在我心裡…
2007-02-26 16:02:15
秤子
記得些匪夷所思的新聞裡,曾爭論過自殺者有罪的事;哈哈!勞倫斯卜洛克說過「罰他們繼續回來活下去!」:P
2007-02-27 11:55:19
維克拉倫
有的自殺還是有法律責任喔。在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三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所以, 一起約定自殺(如殉情)的人還是有刑事責任的, 只是可以(「得」)、也可以不免除其刑。

我是以為, 自殺是個體斷絕其與社會關聯的終極手段, 反而是反社會化的思考與行動。任何一個社會人, 都有多多少少的非社會化的成份在的, 只看自己能控制到什麼程度。秤子所引的那段話的邏輯也就是:偏讓一個想去社會化的人再與社會綁在一起, 也就是在罰他了。
2007-03-01 06:39:34
brianho
曾經聽過一句話 &quot自殺是某種程度的負債死亡&quot, 讓小弟記憶深刻, 但是自殺者在那時課通常不自覺, 一旦走出後, 常常覺得驚覺自己的當時的愚行...
2007-03-07 05:30:3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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