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遷戶張昆山因不滿河南省地方官員貪污腐敗,跨海向臺灣政府陳情,希望找到當地律師協助。
註 : 這篇新聞是在國外網站看到的,在台灣似乎已遭政府及媒體全面封鎖!
首例大陸來台脫團旅客,赴總統府「上訪」陳情。河南拆遷戶張昆山因不滿河南省地方官員貪污腐敗,將6000多萬人民幣拆遷費中飽私囊,歷經6年在大陸省市、中央層層上訪,投訴無門,19日藉觀光名義來台脫團,連日來,赴總統府陳情、拉白布條,希望在台灣找尋律師。
張昆山目前已被移民署查獲安置,移民署專勤大隊機動隊隊長郭偉奇表示,張昆山從脫團到查獲共經歷七天,大部份在萬華地區活動,赴總統府附近拉白布條,一度引發媒體採訪,「他希望透過台灣媒體和高層的力量,向大陸發聲。」
郭偉奇指出,張昆山被查獲的時候,情緒一度很不穩定,他強調,他寫了信要給胡錦濤和溫家寶,強調如果台灣方面不幫他轉交信件,他將不會回去。在移民署承諾轉交時,他才恢復平靜。
郭偉奇表示,過去有大陸民眾藉來台旅遊名義,尋求政治庇護,但是爭取拆遷賠償金的案例,至今仍是首例。至於後續的處理方式,郭偉奇說:「經過我們的調查,如果他脫團目的,單純是要向大陸官方反應地方政府的貪污腐敗,沒有其他不法事蹟,我們會盡快遣返。」
找台灣律師跨海打官司
26日,記者在總統府旁採訪到張昆山,張昆山在總統府的樹上,掛了一張白布條,上頭寫滿中國大陸貪官貪污掉了他的房子和所有財產,他表示,他來台灣的目的,是希望台灣的記者、報紙媒體的幫助,依照中國大陸給台灣簽訂的法律互助,請求台灣政府、律師幫助打官司,並得到法院公正的判決。
他同時,提供記者一份陳情書,上面清楚記載著:「新鄉市委秘書長田慶忠、政法書記王尚勝、副市長兼公安局長丁保東、市中級法院院長王柏勛,互相勾結,未按國家城市拆遷補償。短少給拆遷戶的6000多萬人民幣,裝進腐敗官員的腰包。」
2003年,地方官偕同法院粗暴的拆遷、強佔家產、派黑社會暴力恐嚇,強迫他坐牢197天。他歷經層層上訪,最後到國家公安部、信訪部上訪,結果被河南駐北京的截訪人員,送到河南省信訪局開辦的北京地下看守所。
歷經數年尋求法院立案,終於在2007年12月31日獲地方法院立案,但要求新鄉市所有律師不得接受他的案例,在到處找不到律師的情況下,他說:「我失望了,只好自己出庭。」判決的結果表面上是勝訴,但實際上,「是錢和房屋兩空,什麼都得不到。」
最後,他只能以來台的名義,尋求公正的司法,他說:「我來台灣不是旅遊,是找人權,(希望)能得到台灣的記者、報紙媒體的幫助。現在中國大陸給台灣簽訂的有法律互助,請求台灣律師幫助我打官司。就能得到法院公正的判決。」
以下附上張昆山的被中國大陸官員貪污和迫害的自傳:
中國大陸政府官員腐敗,官商勾結,權大於法,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趙維良將新鄉市國際飯店不經評估,在拍賣會原本以壹千貳百萬人民幣可賣給一位開發商,反而以捌百萬人民幣標給了另一位開發商……等。
上樑不正下樑歪,新鄉市委秘書長田慶忠、政法書記王尚勝、副市長兼公安局長丁保東、市中級法院院長王柏勛,他們互相勾結互相利用,不按照國家城市拆遷聊力補償,少給拆遷戶6000多萬人民幣,裝進腐敗官員的腰包,他們採取暴力,殘害老百姓,事實如下:
一、2001年市政府副秘書長高東富兼市建委主任,2002年高東富退到二線,田慶忠上任。田慶忠、高東富組建不夠資格的開發商(新鄉市新星房地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金100萬人民幣,只能承擔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結果承建石榴園區建築面9.4萬平方多米。 擔任這麼大的工程,叫他們自己組建的小公司去建設,600多被拆遷戶很不放心,就到市建委、市信訪局、省建設廳、省信訪局反應,沒有得到答覆和解決,又到國家建設部、國家信訪局反應情況。
2003年11月26日新鄉市政府派人到北京把我們叫回新鄉解決,然他們不但不解決問題,反而更加殘暴對待。2003年11月27日早上我們還沒回到家(從北京到新鄉),法院和開發商就強制拆除我的房子(沒有給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家庭全部財產不知去向,無家可歸,我老倆口十冬臘月,沒有棉衣、棉被,只好去兒家(28平方米房),我們五口三代人擠在一起居住。
腐敗的政府和開發商派黑社會人員李而群、齊宏剛,田立東24小時輪流不斷守候我兒家門口辱罵家人,我走哪那三人就跟到哪,我到單位上班,他們就坐到我辦公室門口,這就是中國大陸的人權。
2003年12月7日7點50分我去上班,三個黑社會人員跟在我後邊罵,我給兒打電話,我兒來時被他們按到地上拳打腳踢,打傷住院。2003年12月30日上午我和石榴園拆遷戶10人在拆遷辦公室,由健康派出所所長張偉帶公安分局刑警3人以鬧事為由,騙到車上,直接送到市看守所,沒有任何手續,關壓我6個半月(197天),後來才知道公安派出所所長張偉和開發商出錢買證人王保山等(外地打工人員)以故意傷害罪關壓。
我妻子租車進京上訪,2004年3月20日,中央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紀委來新鄉處理案件,市委書記東維良就組織七個單位對我的事件調查。他們知道是出錢買的假證人,是非法關壓,七單位調查沒結果。市衛濱曲公安分局強迫我妻子申請取保,我無罪不同意取保。他們就叫我妻子和兒子到看守所看我,當時我看到我妻子,瘦得不像人樣,我的眼淚像雨一樣掉下來。
二、2004年6月15日市公安局副局長田中東、衛濱區檢察院李知檢察長馮科長(女)、衛濱區公安分局刑警辦案人週曉峰,他們就在看守所強迫我必須給開發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遷不能出看守所。還必須給黑社會人員李而群、齊宏剛簽好後的協議上簽字,否則不能出看守所。
我說:「我沒有打人,我不能簽。」週曉峰就走了,等兩小時候,周小峰又來對我說:「你沒有打人,可以簽上(附協議)。」我房屋是15253平方米,按980元人民幣一平方,共付給我149500元人民幣,最後從看守所送我到兒家(開發商的房價3200元人民幣一平方)。
三、我按中國大陸的法律和法規保護我的合法財產,就受到腐敗政府出錢買人,強迫我坐牢197天,我深感冤枉,2004年7月又開始上訪。 2005年8月23日河南省公安廳集中處理眾信訪,楊元偉廳長批文給新鄉市公安刑警支隊,新鄉市公安局不執行,拖延3個月,然後是刑警支隊2005年11月20日複查完,意見是:根據現有材料證明不了張昆山有故意傷害罪等四條意見,轉給市公安局控審科,叫科長張強書面簽復,2006年1月23日收到答覆,維持衛濱區公安分局第2005年053號答覆意見,我深感緊張。
2006年1月24日我向河南省複審,2006年3月7日複審人齊順樂。省公安廳專家組復核意見是:證據不足,應將該案子予以撤銷等四條意見。新鄉市公安局張偉買通省公安廳控審科李科長,把省公安廳復核答覆,由新鄉市公安局保存,不給本人手裡,並給我的答覆是維持新鄉市公安2006年(006)號。
中國大陸公、檢、法、執法犯法常見不怪。我上訪國家公安部數次,口頭答應有理訴求,沒有人問案,當地的截訪人員送到河南省信訪局開辦的北京地下看守所,關進北京地下看守所每人每天200人民幣,一天關壓可達200人,每天有出有進從不間斷,這個看守所是河南省南陽李女士開辦的看守所,看守的是東北黑龍江省的黑社會人員,關壓的人不聽就打,這就是河南省的和諧社會。
四、看中國大陸的腐敗法院,我按照河南省公安廳復核意見提出關於在看守所簽訂的拆走安置補償協議,應到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4月20日我起訴新鄉市新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廳受理我的起訴和有關材料,我數次找立案廳,廳長趙明現,一直叫我等到2006年9月23日,到當天,廳長趙明現給我說院審委會不同意立案。
我找到省政法委在新鄉的工作組高主任,高親自到中院找王相勛院長立案,省高院院長接見日,從新鄉到鄭州省高院軍上6點40分我才拿到8643號,郝院長批轉新鄉中院,仍不立案。 2007年7月11日到鄭州省委找省委書記徐光春,他不接見,從早上到7點到晚上9點幾百人,各地區的人都接走了,就是不接見我,省委張處長說你等吧,我等到夜11點,新鄉中院副院長高光忠來把我給接回新鄉,找了數月仍不立案。
到2007年12月6日接到新鄉市中級法院審判委會決定:一、原告張昆山具有訴訟權。二、本案材料移送到紅旗區人民法院受理。2007年12月31日紅旗區法院立案,新鄉市所有律師不得接受我的案例,我到鄭州去(那天是3.15法律援助日)到鄭州請律師,仍然不接受我的案,我失望了。 只好自己出庭。
第一審開發商不承認拆我房屋,市中級法院拆房要我找法院要房。紅旗法院法官說我們不能判,上一級法院賠你房子,只能撤銷開發商在看守所給你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判做勝訴,法官說開發商在看守所給你拾肆萬玖仟伍佰元人民幣,這錢要拿回給開發商。我的勝訴是錢和房屋兩空,什麼都得不到。在大陸有權,可以得到法律公正,無權只好受冤枉。好心的律師告訴我,你向法院寫終止申請不撤訴。法官說你有高人指點。
五、我上訪六年至今給中央領導請願,我從香港找溫家寶,給材料無音訊,給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去發電報,檢察部馬文去信,有收件人回單,就是不能得到解決,為什麼???到國家信訪局不接待已結案,到國家人大去是掛羊頭賣狗肉接待到連材料也取不回。 我來台灣不是旅遊,是找人權的,能得到台灣的記者、報紙媒體的幫助。現在中國大陸給台灣簽訂的有法律互助,請求台灣律師幫助我打官司。就能得到法院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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