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會銜內政部公告(98.3.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國作聯戰字第0980000543號、台內警字第09800205612號公告
主旨:修正「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重點摘要: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之修正,將「軍管區司令部」修正為「後備司令部」。
二、刪除「人民申請各種入山許可證、未滿十四歲者免收費,十四歲以上者每人收取入山手續作業費新臺幣十元,各種收支作業均應依預算程序辦理」規定,落實簡政便民措施。
網路系統申辦入山案件使用須知
一、 | 本系統適用於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山地特定管制區之入山申請案件。 |
二、 | 運用本系統申辦,請先自行輸入資料,遞件手續須於入山之日前3日至30日內提出(不含週休及例假日),餘概不受理。 |
三、 | 網路申請入山許可證審核通過後,請自行至「查詢作業」系統上,下載入山許可證,以「自行列印」為原則。 |
四、 | 如無法自行列印,欲臨櫃領證者,請攜帶證明文件,於入山前1日之上班時段,向發證機關之入山申請處領取。所須攜帶之資料如下: |
| (一) | 申請入山事由係因學術研究需要者、因業務需要者、辦理救濟、文化、傳教、醫療、衛生等事務者、業務或工作係在山地經常管制區內者,請攜帶由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載有入山人數、事由、前往地區、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連同入山人員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 |
(二) | 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請攜帶登山路線圖、計畫書各一份。 |
| (三) | 入山探訪親友、參加婚喪喜慶、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查證屬實者及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申請案件,均請攜帶入山人員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 |
五、 | 如無法自行列印,欲郵寄領證者,請以掛號郵件附前述資料、掛號回郵信封,於入山之日前5日至30日(不含週休及例假日)寄至發證單位辦理。掛號回郵信封請貼足限時掛號郵資計新臺幣52元、自行寫好收信人姓名、地址,寄件人請寫辦理發證單位之入山地點所轄警察局。 |
六、 | 為加速入山許可證核發作業,使用網路系統申辦者,於臨櫃領證或郵寄領證時,務請提示案件申請日期、網路申辦案件序號,或列印申請人查詢申辦進度內容畫面供承辦人員查詢該筆資料。 |
七、 | 申辦案件登錄輸入說明: |
| (一) | 請於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站(www.npa.gov.tw),進入「入山案件申辦系統」畫面,點選「入山許可證申辦」項,出現「入山申辦案件登錄畫面」,輸入各項內容,包括申請人、入山人員之基本資料、入山前往地點、停留期間,資料輸入完成後送出,完成遞件手續。 |
( 二) | 所有入山地點均應詳細輸入,每一山地鄉以主要目的地為點選地點,即會在最右二欄顯示所屬行政區(山地鄉)山地管制區類別(經常、特定),其餘如欲進入同一鄉其他地點則自行輸入同列第二欄,如不慎在第二列輸入同鄉其他地點,則會另在其最右二欄顯示所屬行政區(山地鄉)山地管制區類別(經常、特定)。 |
( 三) | 辦理發證單位以入山地點所轄警察局、分局、國家公園警察隊為限,惟如由其轄區入山進入與其毗連地區之跨轄入山案件,上述單位亦可一併受理。(※網路申請案件發證單位依入山地點,自動分送所轄警察局受理。) |
八、 | 注意事項: |
| (一) | 務請輸入完備:點選「入山案件申辦系統」,進入「入山申辦案件登錄畫面」,逐項輸入內容,所有欄位均請詳實輸入,並請確認您的資料正確性,如相關資訊填寫不正確,受理單位將無法與您聯絡與確認;如未於規定時限內辦理者,或資料不齊,致無法核處之案件及無法於入山時間收到入山許可證者,此申請案件視為無效,請重新申請。 |
| (二) | 如有申辦方面的問題,可向本署入山申請處查詢。電話02-23577377查詢時段09:00-11:30及14:00-16:30(不含週休及例假日) |
| (三) | 入山時,請身攜帶入山許可證、入山人員名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接受轄區警察機關、入山檢查所、國家公園警察隊檢查。 |
| (四) | 為維護您的安全,入山前請做好行程規劃與登山裝備,隨身攜帶GPS、衛星定位儀等器材,並與家人及留守人員隨時保持聯絡,天候不佳時,請勿勉強入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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