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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11:16:08| 人氣7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屋主自保 租約載明「惜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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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主自保 租約載明「惜命條款」

慎選房客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馮麗芳表示,房客自殺身亡,房東向死者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中,法院判賠或不賠都有,目前仍無統一見解,但房客自殺不外乎經濟和感情因素,建議房東挑選房客時,可依對方精神狀況或談吐判斷是否要出租。律師蔡念辛則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作為日後求償自保的依據。


可向繼承人求償

蔡念辛指依目前司法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
蔡念辛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如寫下:「因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將成為凶宅,減損房屋價值,侵害屋主權益,請房客珍惜生命,勿於租處自殺。」
若日後不幸發生自殺事件,房東可依前述條款,主張房客簽約時已知自殺後果,仍在租屋處自殺,顯然故意造成房屋貶值,具此向繼承人求償,若房東擔心觸霉頭,則可改用溫馨關懷口吻,將自殺後果寫入租屋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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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燒炭成凶宅 父母判免賠

法院律師見解不一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解釋說:「若先簽約賣屋,後來才發生燒炭事件,導致買家要求降價,這就是『固有利益』損害,應該判賠。」但律師陳佑仲不認同此見解,他說:「損害分為有形、無形,房子變成眾人嫌惡的凶宅,屋主精神沒損失嗎?凶宅不論有無出售,房屋價值都有減損,燒炭者的繼承人理應賠償。」

凶宅求償案例

2011/11/01
台中王男在租屋處跳樓自殺身亡,二審判家屬須賠償房東66萬餘元定讞。
2011/09/20
台北陳女在未婚夫租屋處打麻醉藥自殺身亡,二審判家屬免賠定讞。
2011/09/26
台北李女在租屋處燒炭自殺亡,一審判家屬免賠定讞。
2011/06/21
雲林林婦在友人租屋處跳樓自殺身亡,二審判家屬免賠定讞。
2009/07/16
台中林男在租屋處燒炭自殺身亡,一審判家屬須賠償279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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