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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12:08:12| 人氣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子早逝 媳無權分公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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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早逝 媳無權分公婆遺產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另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換言之結婚應取得父母同意的是男十八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女十六歲以上、二十歲以下。若A的大哥及女友結婚時都已二十歲,是不須雙方父母同意,婚姻合法有效。

僅須還遺產內債務

大哥去世後,除配偶外,如有子女,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子女,若沒子女,就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若沒第二順位,就由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繼承,A、母親及兄弟姐妹都已拋棄繼承,如沒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將由大嫂單獨繼承。
《民法》前年修正後改採限定繼承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在繼承得到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若大嫂是唯一繼承人,也只須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清償大哥死前債務。
由於大哥比母親先過世,且沒留下子女,因此不能依《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由子女代位繼承大哥的應繼分,亦即大嫂以後是沒有權利繼承讀者母親的遺產。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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