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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4 12:09:52|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非本人登記 可主張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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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登記 可主張婚姻無效
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在二○○七年間修法公布後,並訂於修正公布後一年生效,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在修法前採「儀式婚」(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修法前),修法後則採「登記婚」(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法後)。
婚姻是何時成立的?這將影響該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若在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屬於修法前,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有無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結婚成立生效之認定,除非沒有公開結婚儀式,或兩人以上證人,否則恐難以「非本人辦理結婚登記」為由,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
若在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法後,採登記婚,參照《戶籍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戶政機關不可能受理一人申請結婚登記,若是有人冒你名義辦理結婚登記,可據此主張婚姻無效。

若你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雙方決定離婚,關於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採書面、兩人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登記,或是經由法院和解離婚、裁判離婚等方式。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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