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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1:43:53| 人氣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繼承財產 無須擔亡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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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財產 無須擔亡父債務
有關這類不合理父債子償繼承問題,從二○○九年六月十日開始,就已因《民法》修正改採「限定繼承」制度而有所改善,關於甲所擔心的繼承生父債務問題,「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先向戶政機關查生死
另外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甲也可於「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道生父過世消息的時間)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因辦拋棄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方能為之,建議甲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持身分證向戶政機關查詢生父現況,如已為除戶(死亡)狀況,即可向法院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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