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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 15:53:02|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定期租約期滿 房東有權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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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約期滿 房東有權趕人

房屋租賃契約可分為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契約,前者租賃期限屆滿,雙方間的租賃關係即終止,但依《民法》第四五一條,租賃期限屆滿後,若房客仍繼續居住使用租賃房屋,而出租人沒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雙方改採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無租賃時程限制

不定期契約代表雙方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如果房東要終止契約時,就要受《土地法》第一百條的限制,限於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還是房客轉租他人或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房東才能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
凡是採取定期租賃方式訂約,即使租賃超過十年,只要租賃期限屆滿,房東就有權利請房客搬家,不可能發生房客可住到想搬家為止的狀況。
為避免爭議,最好將內容訂有「承租人應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租約,拿到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公證,較不會發生糾紛。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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