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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2 08:42:35| 人氣1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合議庭:國務費與特別費 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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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國務費與特別費 完全不同
蔡守訓對扁國務費與馬特別費案判決比較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陳水扁在歷次庭期中,多次主張「國務機要費」等同於「特別費」,審判長蔡守訓既已在特別費案中判馬英九無罪,也應判他無罪;結果合議庭認為,特別費與國務費性質完全不同,合議庭認定特別費是「因公支用的實質補貼」,國務費則全須「因公支用」。

特別費實質補貼 簽據領出就算核銷

單是國務機要費一案,扁就遭判一個無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及十四年,扁馬遇上同一個合議庭,判決結果大不同。

合議庭說,國務機要費應與特別費「脫勾」看待,無法等同視之,總統府中的「特別費」是指秘書長特別費;承審法官徐千惠說,「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根本不是特別費」。

蔡守訓在馬特別費案中,引用中國宋朝「公使錢」等沿革,認定特別費是因公支用的「實質補貼」,認定馬主張簽領據領出時,就算依法核銷完畢的說法。

國務費專款專戶 不適用大水庫理論

對於馬特別費款項匯入馬私人帳戶,與薪資私款混用,當時馬提出「大水庫」理論,主張自己的捐款及公務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並無貪污犯意,也獲蔡守訓認同,馬因此獲判無罪。

合議庭表示,國務費是因公支用的「專款專戶」,不適用大水庫理論,即便扁的公務支出大於國務費收入,但這也只能算是扁用私款支付公務支出,不能視為是從國務機要費支用。

國務費支付私用 違反因公支用原則

合議庭認定,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雖然也是陳水扁在領據簽名即可支領,但並不是存到他私人帳戶,而是由陳鎮慧「專款專戶」保管,卻用來支付陳致中罰單、勇哥狗飼、趙建銘洗車費、陳幸妤稅款及陳致中文定等私人費用,違反因公支用原則,已構成貪污。

在馬特別費案,蔡守訓另從一九四九年起國民政府的預算書及行政院主計處文件,探討特別費沿革,認定特別費的領據核銷方式是「特例」,國務機要費則是要一切依法「因公支用」,合議庭認為,依陳鎮慧供詞及隨身碟帳冊,證明扁珍將國務機要費搬進官邸私用,已屬違法。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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