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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3 08:14:58| 人氣1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緩起訴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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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義務勞務

義務勞務是配合緩起訴制度,檢察官命令緩起訴的被告,在緩起訴期間,指定前往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者社區等提供40個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工作。

緩起訴適用的案件很廣,除了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其餘均適可。但以執行面而言,大多是涉及酒駕公共危險、違反保護令及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等有悔意的被告居多。

檢察官是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節,決定義務勞務的時間,工作性質則是由觀護人指定,依被告的專長及特性,執行環境打掃、交通指揮、照顧老人及小工程修護等。被告如未完成義務勞務的工作,檢察官可以撤銷其緩起訴處分。

最近因有88水災的災情,嘉義地檢署運用義務勞務的人力協助救災、打掃環境。(記者吳世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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