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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6 09:00:31| 人氣11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阿扁的人權呢?憑什麼糾正軍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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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的人權呢?

◎ 郭文彥

葉耀鵬說,監察院糾正國防部有關林毅夫叛逃案,是出於人權與公務員應勇於任事、依法辦事。他說,即使販夫走卒也有人權,這話講得不錯。

葉耀鵬這麼重視販夫走卒的人權,難道前任總統陳水扁的人權就不必重視?陳水扁已被無理關了二百多天,葉耀鵬講過一句公道話嗎?現在為了替林毅夫解套,講得理直氣壯,其實是另有目的。葉耀鵬為何不敢因阿扁被無理關了二百多天,向法務部提出糾正案?如果葉耀鵬敢提出糾正案,我們就認他是一位公正無私的監委,否則只是被人利用的傀儡。

(作者為民營企業退休)

憑什麼糾正軍事檢察官

◎ 吳景欽

針對林毅夫叛逃案,監察院以人權保障為由對國防部為糾正,其中一個關鍵是,林毅夫在一九七九年攜帶機密游至廈門,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自應撤銷通緝,而得使林毅夫返台。惟如此的理由,果真是為人權的訴求?

按軍人投敵,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由於追訴權時效非實體要件,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從輕原則,惟為保障被告,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關於追訴權時效仍有從輕原則的適用,因此林毅夫的叛逃行為,其追訴權時效自必須適用舊法的二十年。則若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時起算,林毅夫叛逃之時,行為已既遂,則至今日,追訴權時效似乎已過,檢察官似乎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二條第二款為不起訴處分,監察院的理由似乎合理。惟此種解釋似乎沒有考慮到叛逃的繼續犯性質,因叛逃行為雖在三十年前既遂,但其行為是否終了,則成問題,因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但書,若行為有繼續性質者,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必須從其行為終了時起算,則若林的叛逃行為仍屬存在,追訴權時效根本無從起算,何來完成之可能?

至於叛逃行為是否已終了,關鍵不在於其人是否已成為中國重要人物,而在於其是否仍處於「敵境」,而是否為「敵」的判斷,雖會隨政治情勢變遷而改變,但在執政黨不斷傾中,卻又無法得到對岸的善意回應,要說對岸已非敵境,恐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因此,要說監察院的糾正理由是為人權,而非因人設事,恐難服眾,退一步言,即使監察院真為人權考量,理應對過往的叛逃事件為一併處理,為何獨鍾於林毅夫?顯然此糾正又是個政治操弄下的結果。

本屆的監察委員在上台後,即一再以中立、客觀自許,但卻動輒以監察權來干涉檢察官辦案,其可以針對扁案,以特偵組訴追不力為糾正,卻無視於特偵組的濫權。其可為林毅夫的解套,而來糾正處理並無不當的軍事檢察官,監察院早已成了無法制衡的怪獸。(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台長: 嘟嘟

阿楨
當夏吳之子有夠衰

  當夏立言的兒子有夠衰,從小在美長大、求學、就業、要成家了,還要被歹灣力委捉回鬼島、當啥鳥兵。
  誰叫夏之璿有中華民國國籍1,依中華民國憲法當然有服兵役之義務!
  那多少有雙重國籍的台獨之子2,口說愛台3,為何不回台服役?
  人家有愛台的護身符、當然免服中華民國之役,你有賣台的原罪、當然要用服役來証明你是愛台的。
  你們在噴啥國族政治,要搞清楚、夏是國防副部長、其子若不服役,如何向全台當過和當之義務兵交待。
  是沒法向反國軍的洪家和白衫軍交待吧!中華民國旣然承認雙重國籍,又在公職等職務上逼人要放棄別國籍,這已用人有疑了,如今還要誅連子孫,真人才誰願為台所用。
  那就【台才中用】,學林毅夫投奔匪區4。可悲啊!為何從早年的投奔自由寶島,到如今投奔匪區?
  有啥辦法,為証明愛台唄!別說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而喪失立委,馬英九已失效的綠卡、至今仍成為他賣台的選舉假議題5!
  副總統吳敦義之子才衰,吳子均膝蓋有傷還自願當全台役男避之唯恐不及的憲兵、還要被歹灣霉體6抹黑成耍特權免操課,如對比「台灣之子」7陳阿扁之子「台灣之孫」陳不中8、開積架跑車去當兵、軍法官考試還為他增加錄取名額,綠獨分子未免太虛偽、有雙重標準了!
  不!綠真小人9絕不虛偽,他們明講「有比誠實更高的道德標準」10地幹!只有藍偽君子才會虛偽到、要馬的女婿回台當兵,這不只誅連子孫、而是誅連九族了。
  當藍的政治家人「全家遭殃」11、當綠的政客家人「雞犬升天」12,乾脆廢了義務役!
  馬是想「廢」義務役13(廢是俗話,官話是改服三個月國民役,因依憲法役男有服兵役之義務)改志願役,可惜一個「洪仲丘案」14壞了國軍募兵計劃,白衫軍害人害己又要服義務役了!
……………
http://mypaper.pchome.com.tw/souj/post/1327002585
2014-02-22 10: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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