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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11:11:49|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中立法矛盾、違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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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矛盾、違反人權

◎ 施達爾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行政中立天經地義,其重點應在規範行政權、政府服務與資源的提供與接受;規範必須有兩個核心成分:第一,人民或團體,不分政黨(或背景、宗教、族群等),都可以公平取得政府開放的服務與資源。該法徒有宣示:「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其裁量…不得有差別待遇。」可是民眾或團體如受黨派歧視,該法完全沒有提供立即而公平的申訴、救濟途徑。

第二,有行政權者不得以國家的服務或資源,圖利特定政黨。為此,政務官因掌握的行政權和資源最大,最應優先適用規範,可是此法卻將政務人員排除在外。再者,該追究的應該是取得額外服務和不當利益的政黨與個人,再循此追訴提供此利益的公務人員。收受者和提供者都必須接受行政或刑事責任。

此法完全忽略這兩個核心,卻用老大哥的眼睛監視個別公務人員是否為支持或反對政黨連署或刊登廣告,禁止助選。矛盾的是,該法卻允許公務人員接受政黨提名參選(只要請假就好)。結果是代表政黨參選(黨性最高)可以,卻不管任何條件都不准連署、刊登廣告、助選!

更可怕的是,所有公務人員(包括學者)公開評論政策,都可能被詮釋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而被判違法。譬如公開支持ECFA,就等於支持目前執政黨的政策,公開表達保留,等於是反對執政黨。結果是不論贊成或反對ECFA的公開評論,同樣違法。豈不是剝奪公民評論政策的權利,戕害言論自由!

此法不只規範擁有行政權力者,還適用在沒有行政權力的公立研究機構的學者。劉內閣裡,院長本人以及多位的部長、主委、政務委員,都自學院出身。學者加入內閣,奉行政黨的政策,此法未禁止,卻荒謬地完全禁止無權力的學者提供社會團體及政黨政策建議或批判!

考試院和立法院必須盡快修法,並廢除危害人權條款。否則相關單位或政黨應提出釋憲。立法院要求修訂教育人員基準法,將此法適用在所有公私校教師身上,絕不可行!(作者為文史研究員)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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