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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10:36:11| 人氣1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冒名貼援交訊息 最重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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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貼援交訊息 最重判5年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冒名貼援交訊息,是犯罪行為!

最高得併科100萬元罰款

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聯手推翻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二、三審做出統一見解認定,網友為了報復,或開玩笑等由冒用他人名義在網路刊登援交訊息,雖非真的援交,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媒體散布援交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款;法界呼籲網友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報復性假援交 高院決議有罪

時下冒用他人名義在網路刊登援交訊息的「報復性假援交案」不少,但各地審檢警對這類案件是否涉及援交罪見解不一。在彰化地院一名法官提案下,高等法院數月前特別將此一議題納入座談討論,並做出「有罪」決議,月前已發函全國各一審法院參考。

司法院官員說,二審法院的法律見解雖無法律上強制力,但其實對一審有實質拘束力,今後全國法院對類似案件都會做出「有罪」認定,即使出現獨排眾議的無罪判決,也會在上級審被推翻。

高院係依最高法院一項判決做出上述統一見解,起因於一起網拍糾紛,林姓女子為報復賴姓女子,95年7月21日在台北縣住處上網,以化名「著急女孩」在「台灣性網」的「極樂台灣」網站刊登「最近家人生病急需錢…,希望能援助我」援交訊息,暗示接受性交易,同時留下賴女手機號碼和電子信箱,讓賴女不堪其擾提告,本案一、二審法院均判林女有罪。

但本案引起最高檢察署關注,最高檢認為林女欠缺促使援交的犯意,法院不該以她利用網路散布性交易,就認定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依此非常上訴;不過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4號判決駁回非常上訴,認為只要刊登援交訊息就觸法,就算目的是報復也一樣。

由於類似情況過去一、二審有無罪判決出現,如台中高分院92年上訴字第224號判決支持一審無罪見解,認定網友冒名援交,主觀上為報復他人,就算行為不當也未觸犯「媒體散布援交罪」;故此次三審做出有罪判決後,高等法院為統一見解,做出與三審看法一致的決議。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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