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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3 12:37:29| 人氣2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父債子還終止 有條件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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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終止 有條件溯及既往

〔記者陳曉宜、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全面終止父債子還條款,且有條件溯及既往,預計十天至半個月後經總統頒布施行。

以所得遺產為償還上限

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有兩大改變,一是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不會再有父債子還情況,不論是成年或未成年人,皆不需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手續,即可以所得遺產為償還上限。也就是繼承財產若只有五百萬元,即使繼承債務有一千萬元,也只要還五百萬元。

二是在修法施行前繼承債務多於遺產者,有三類人可以溯及既往,可不再償還遺產範圍外之債務,包括繼承保證契約債務,例如父親生前幫人作保留下的債務;代位繼承債務,例如孫子繼承爺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例如嫁出去的女兒在不知情下繼承父親債務。

因此,與父母同居共財且知情債務借貸情況者,就不能溯及既往,除非子女可舉證其不知情。

先前法務部恐全面溯及既往,引發債權人強烈反彈,影響法律安定性,持反對意見,經過朝野協商後,改以正面表列的方式,有條件溯及既往,讓真正弱勢者得以從不公平債務中解脫。

意圖詐債權人 償債則不限遺產

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繼承人若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作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或違反其他相關規範,使債權人權益受損害時,繼承人除應依現行法律負賠償責任外,未來償債將不能以所得遺產為限。

而為避免債務人在過世前兩年脫產,修正案規範,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所接受的贈與也視為遺產。如果財產移轉或滅失,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為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及債權人權益,此次修法也明訂修正施行前已經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不得再要求返還。

法務部指出,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有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遺留下龐大債務,因此,對現存最常發生、也最不公平的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無法知悉債務存在等三種繼承現象,修正得溯及既往,負有限責任,不僅解決父債子還的枷鎖,也兼顧債權人的權益。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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