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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19:39:22|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正卡債務 附卡擬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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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卡債務 附卡擬不負連帶責任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公布最新修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在契約中,要求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

該草案新規定有「九要」、「五不」,即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的九大事項,與不得記載的五大事項,讓持卡人與發卡行間的權利義務可以更明確。

金管會表示,有關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雙方權利義務規範,尚未制定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因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訂出該項草案。

在「五大不得記載事項」中,包括: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應對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不得記載契約審閱期少於七日,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不得記載發卡機構之廣告及發卡機構、持卡人間的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等,以及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誠信公平條款。

在「九大應記載事項」,包括:應規定持卡人可主動要求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規定持卡人在國外刷卡交易的匯率計算及手續費收取方式,刷卡退貨及取消交易處理方式,規定刷卡消費帳款有疑義時的處理程序,規定卡片遺失、遭竊等掛失處理,規定持卡人的溢繳款項可抵付消費帳款或返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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