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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7 10:53:56| 人氣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用「引渡」=矮化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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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引渡」=矮化主權

◎ 蕭俊銘

第三次江陳會中,兩岸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值得注意的是,在針對罪犯的轉移上,該文本並非使用罪犯的「引渡」,而是使用「移管」或「接返」。就國際法學的角度而論,這就是矮化主權的表現。

「引渡」在國際法學的定義上,指的是一個「國家」為應另一「國家」之要求,將在其境內被指控或判刑之罪犯,移交給提出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但是此次的協議文本中,卻未出現或使用「引渡」之文字,相當明顯地,就是不將兩岸間的罪犯移轉行為,當作是兩個「國家」間的司法協助行為,僅僅視為「同一國家」內的罪犯移管或接送。舉例而言,就好像沒人會把罪犯從台北移轉到高雄的行為,稱之為罪犯是從台北「引渡」到高雄一樣,只會說是罪犯從台北「移送」到高雄。

由於國際法所重視者,是法律先例的累積。兩岸交流過程中的任何文書紀錄,若是沒有注意到這種中國所設下的「法律戰」陷阱,將會累積中國在國際法先例優勢與籌碼,使台灣的國際主權逐步流失在「一個中國」的陰影之下。(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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