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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07:51:09| 人氣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小警察與波斯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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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警察與波斯菊

◎ 宋亞雄

偷公司一張信紙、採路邊一朵野花、摘樹上一顆柳丁,這些輕微的財產犯罪法律上稱之為微罪,警察對於此類的微罪有沒有處分權?也就是說,民眾因此類案件來報案,警察可不可以說:「你的財產只受到一點點輕微的損害,所以警方不受理」?我想大多數要報案的民眾都不能夠接受警察這樣的說法,甚至於會認為警察是「吃案」。或許也因為如此,法律上未給予警察有關的微罪處分權,也就是說不管多細微的財產犯罪警方都必須受理並依法移送,否則就有濫權之虞。

日前某婦人因為偷採兩朵波斯菊屬竊盜現行犯被警方移送,檢察官以微罪不起訴終結此案,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明文賦予檢察官有「微罪處分權」,且觀之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已認定高姓婦人是「有構成犯罪」,只是考量其係一時失慮、有悔意、有賠償又加上當事人不追究等等原因才不起訴。然而,刑事訴訟法僅僅賦予檢察官此項微罪不舉之權限,相較於警察目前在犯罪偵查上的從屬地位,警察是沒有不偵辦、不移送的法源依據的。

或許有人認為,偷兩朵波斯菊沒有什麼。但請試想,若電信公司如果每個月多收每個用戶一塊錢,會不會造成什麼影響?古人常說莫以惡小而為之,我覺得真是再實在不過了。(作者為退休警察)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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