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03-11 09:17:36| 人氣1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喝酒不准走 判恐嚇賠10萬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不喝酒不准走 判恐嚇賠10萬
聚餐強迫敬酒,小心吃上官司!男子持2瓶高粱酒,嗆一人一瓶,不喝不能走,被法官認定有恐嚇行為判刑。圖為模擬新聞畫面。(記者何瑞玲攝)

〔記者孫友廉、沈繼昌、謝武雄/綜合報導〕聚餐喝酒時,敬酒、拚酒或灌酒之際,可要適可而止,板橋地院出現一起強迫他人「不喝酒、不准走」而遭判賠的罕見案件!

被告是桃園一家陶瓷、玻璃公司的吳姓經理,當時他手持兩瓶金門高粱,向邱姓股東要求「一人一瓶,如果不喝就不讓你走」,對方不從,他又抓著邱某衣領、並造成對方瘀傷,法官認為,被告已構成恐嚇與傷害,判賠10萬元。

邱某昨接受採訪表示,他的酒量不好,案發時,吳某酒醉後一直找他麻煩,還在停車場把他堵下來,藉故抓傷他,他氣不過才堅持提告; 被告吳某昨天聯絡不上,他的家屬說,後續的法律程序全部委由律師處理。

據了解,身為公司高階主管的原告、被告,兩人身價都有 5、 6千萬元,不過,卻為了這場聚餐喝酒衍生風波而法庭相見;此案刑事判決部分,板橋地院也判處吳某罰金新台幣2萬7千元,吳某已放棄上訴,繳交執行完畢。

判決指出,該公司96年11月6日晚間,在鶯歌鎮一家餐廳聚餐,席間,吳某多次向邱某敬酒都遭拒絕,正當酒酣耳熱、杯盤狼藉之際,心生不爽的吳某手持兩瓶38度金門高粱酒,向邱某嗆聲說,「一人一瓶,如果不喝,就不讓你離開」。

邱某仍不喝,稍後決定離席,那知吳某衝出來擋路,抓住邱某衣領,雖經同事勸阻,但吳、邱拉扯時,吳某跌倒、差點也被拉倒的邱某則胸部瘀傷破皮。

邱某提出刑、民事告訴,表示吳某行為已造成自由、身體的傷害,吳某說不是故意的,對方民事求償100萬元過高,只願意賠償 1、 2萬元。


台長: 嘟嘟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