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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0 10:35:33|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藍委把「立院」變「警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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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恒煒專欄》藍委把「立院」變「警總」!

《自由時報》三月九日頭版頭題〈藍委提案 立委有權查你我個資〉,不僅是聳動聽聞的大事件,更是驚心動魄的民主大倒退事件。家庭是個人的堡壘、隱私則是個人靈魂的符碼,都屬至高無上,不容侵犯。立委竟而敢把手伸入個人城堡及私領域,只為了邱毅一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旨意在於「保護」,現在中國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等提案「民代免責條款」,自是違逆「保護」原則而行。藍委意圖在第九條第二項加第六款明訂「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免除向當事人事前告知義務」,這是可警惕之一;法務部竟而「原則同意」,但建議僅適用中央民代,地方民代暫不納入;這是可警惕之二。老實說,立委及法務部公然違法、違憲,行為可惡,心態可誅。

我們現行的憲法,關於人民自由及權利採取直接保護主義,除非在憲法所規定條件下,否則不得立法擅加限制。《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接下來第二十三條則用條列方式舉出除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四個目的下,才能加以限制,而且也必須以四種目的為必要者為限;沒有這四個目的之一,或有了但其限制若超過必要範圍,這種法律都屬違憲。那麼請問,「立法委員問政」或「民意代表問政」既沒有在《憲法》規定的條件下,更非「必要」,那麼為什麼可以侵奪人民的「基本權」?

依《自由》報導,法務部官員引用美國國會議員有調查權為例,表示比台灣立委「問政空間較大」,以此做為「民代免責條例」合理化的理由。事實不然。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款第四條中,「保護文件」與「保護身體、住所、財物」同樣都屬「不得非法侵犯」。至於國會調查權,基本上在於「立法」及「官箴」上;一九五七年最高法院在「沃德金vs.合眾國案」的判例中警告國會不可濫用調查權,特別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通過,就是限制國會的調查權;可見人民基本權利在國會調查之上。更何況台灣國會並沒有調查權,怎麼可以行調查之實?

再看歐洲人權法院的一項判決:「法律必須清楚的向市民指出,應予尊重的私人生活……的權力,公共機構在什麼情況下遵守什麼條件,才有權進行秘密而危險性極高的干預」,而「在法律上把漫無限制的權力給行政機構,任由他們愛怎麼做就怎麼做,是違反法治的。」若而「行政機關」如檢察署都不可以,何況「立法機關」?

重點是,基本人權是《憲法》基礎,所有修法涉及「人權」,依憲法旨意,必須擴大維護而不是背反或限縮。立委已有「言論免責權」,再加上「個人資料」取得的「免責權」,我們的國會豈不就像戒嚴時代「警總」的鬼魂附身?國會要無限擴權,壓縮的不只是人民基本權,而且是「民主、法治、人權」的空間。這才叫可怕。

中國國民黨在立法院中超過四分之三的席次,行政權也在握,行政、立法聯手可以為所欲為;在「陳雲林事件」、「扁案」以及NCC的種種作為中,我們都看到民主的重創。「馬統」的最大表現是,司法權形同「東廠」,立法權無限膨脹像「警總」,霍布斯筆下的怪獸「利維坦」就在台灣現形!

(作者金恒煒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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