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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8 08:53:05|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審判決 江連福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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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江連福當選無效
第七屆立委當選無效官司審理進度表

江:收到判決書後 再依法上訴

〔記者林良哲、俞泊霖/台中報導〕台中地院民事庭昨日針對台中縣立委江連福當選無效之訴進行宣判,法官認為,江連福交付五萬元給太平市民代表陳連吉,請其幫忙「到箍人」,已具有綁樁及固票之主觀意思,構成行求賄選之行為,因此判處江連福當選無效,但此一判決並未確定,還可上訴二審法院。

對於被判決當選無效,立委江連福昨簡短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看過內容後,將進行研議,再依法提起上訴;至於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前立委簡肇棟則表示,該判決代表證據確鑿,讓他感覺獲得公理正義,肯定法官正確認定事實,也認為判決對意圖賄選者是當頭棒喝,具有端正選風效果。

立委江連福涉及賄選的刑事案件部分,目前法院一、二審刑事判決都判處無罪,但二審法院與一審認定不同,認為江連福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拿五萬元給太平市民代表陳連吉並要其「到箍人」之錄音,具有證據能力,但難以據此推斷江連福是拿五萬元要陳連吉為其買票,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在當選無效之訴部分,台中地院民事庭法官也採用台中高分院刑事庭的證據認定,認為此「到箍人」的錄音具有證據能力,但刑事判決係採用嚴格證據主義,民事庭則必須由當事人舉證,江連福無法舉證其拿五萬元要求陳連吉的行為並無綁樁及固票之主觀意思,因此法官認為江連福之行為已構成行求賄選。

而江連福在法庭上辯稱,給陳連吉的五萬元一事,係商請陳協助代辦座談會,邀請選民聆聽其發表理念及政見的選舉費用支出。但法官卻認為,陳連吉為另一名立委候選人簡肇棟的樁腳,江連福的行為是進行綁樁及固票,甚至有「拔樁」的主觀意思,不能藉由舉辦座談會的名義掩飾行求賄選之行為。

法官並在判決書上指出,若以舉辦座談會的名義就能掩飾行求賄選,無異是大開賄選之門,日後各候選人都能藉由「商請代辦座談會」的名義,公然交付金錢給選民,並得以免責,致使選罷法形同具文,而台灣選舉中常見的發放「走路工」之賄選方式,也能判處無罪,不啻是敗壞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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