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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7 11:27:54| 人氣1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政院通過管理條例/垃圾郵件 每封最高求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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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管理條例/垃圾郵件 每封最高求償2000元
行政院會昨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垃圾郵件收信人,可向發信人求償。(記者王藝菘攝)

同一個案賠償上限二千萬

〔記者黃維助、劉力仁、許敏溶/台北報導〕鑑於垃圾郵件浮濫日趨惡化,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以每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金額,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同一個案的損害賠償總額以二千萬元為限。

投訴滿20人送NCC審查

草案並配套設計團體訴訟制度,由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擔任團體訴訟機構,受理民眾投訴,同一案件投訴者累積滿二十人,即可送NCC審查,通過後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若無法達二十人門檻,由當事人自行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透過立法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是國際普遍採行方式,台灣應儘速推動立法,提升網路環境安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指出,去年台灣十家大型的網際網路業者共收到一千餘億封商業電子郵件,雖阻擋掉八百七十億封,但這些郵件已造成消費者使用網路的干擾。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可向違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賠償金額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但受害者能證明所受損害高於二千元者,不在此限。另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多數收信人受有損害,其合計最高損害賠償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電子郵件發送者或ISP業者如果不積極改善濫發電子郵件習慣,另外罰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元。

發信人應設免費回傳機制

在管理機制部分,草案規定,未來將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如拒絕繼續接收發信人的後續來信,無需對發信人或來信做出任何回應;發信人應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並應於首次發送時載明,如收信人未回傳者,視為拒絕繼續接收,發信時,主旨欄應加註廣告或商業的標示。

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得命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措施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此外,明定知有濫發情事的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未經同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以及濫發電腦程式供應者,均應與發信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盼儘速完成立法,但也請NCC注意可能衍生的弊端,例如盜用某人帳號濫發郵件的問題,以免被盜用的受害民眾還要被處罰。

此外,由於不少垃圾郵件IP都在國外,若無法與其他國家合作,可能無法處罰元凶。


垃圾郵件認定 NCC握生殺權
收到垃圾郵件如何求償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立法通過後,對民眾而言,收到垃圾郵件,第一件事是「切勿刪除」,這是未來舉證重要證據;再來則是把垃圾郵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的財團法人投訴。財團法人可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業者(ISP)調取資料,累積滿二十人之後,送NCC審查,審查通過即可向法院提告求償。

法案研擬過程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垃圾郵件的認定及民眾如何求償。NCC法務處長高福堯表示,垃圾郵件可能包括金融、消費、商品等各種層面,NCC將邀請各部會、專家學者共同成立一個審查委員會;財團法人受理民眾案件後,先送這個跨部會小組審查,認定是垃圾郵件後,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是否賠償。

高福堯表示,這個財團法人必須具有公益性質,角色公正,社會接受度高,因此草案中規定必須成立三年以上,具社會清望及有一定資本額。投訴民眾可能必須繳交給財團法人協助求償的手續費用,但在法院訴訟進行時,可免繳裁判費。

值得注意的是,未來業者寄發電子郵件第一封信須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願意,必須回傳「同意收件」,如果業者沒有設定「回傳機制」,未來打起民事訴訟將居於劣勢。

高福堯表示,這次立法規範主體是「濫發行為」,而非郵件內容,因此不會特別針對是否為「色情郵件」加以處理,民眾如果被色情郵件困擾,除了尋求團體訴訟求取民事賠償外,也可以自行向警方檢舉,或許最後團體訴訟無法獲得賠償,但刑事方面可以「妨害風化」定罪。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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