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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5 08:13:26|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衛廣法修正草案/規範新聞節目 增列名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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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廣法修正草案/規範新聞節目 增列名嘴條款

製播與評論 須符事實公平

〔記者許敏溶、陳尹宗、牛姵葳/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反者可處三十萬至兩百萬罰款,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被外界解讀為「名嘴條款」。

違者將罰款 嚴重者須停播

面對台灣談話性新聞節目氾濫,口水滿天飛,有的爆料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部分政論名嘴及節目主持人的針對性言論,更被質疑成為政治工具,NCC於新修訂衛廣法的第二十條中,明列上述限制規定。

名嘴很不屑 直指規定違憲

不過,電視政論名嘴們對此條款則多嗤之以鼻,金恆煒、楊憲宏直指此規定違憲,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謝志偉也說這是「笑話一場」,並痛批馬政府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的尺度已大幅退縮;陳立宏表示,這是新的戒嚴時代來臨,這次修法莫非又是想藉此打壓異議聲音。

NCC則表示,新增條文的規範對象是所有新聞製播及評論,並非只針對名嘴或政論性節目,也包括電視新聞,並不是想限制言論自由;未來處理民眾申訴案將採取審議制,根據修正法第十九條設立內容諮詢會議,設置十一至十七名委員,主管機關代表僅一人,另有五至八人為公民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四到七人,業者代表一人。

NCC表示,民眾若覺得新聞或評論節目內容不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可向NCC檢舉,相關案例則送交委員會議進行審議,處罰對象以電視台為主,審議初審通過後,被投訴者若對處罰有意見,可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說明,若業者還是不服,未來不排除以類似聽證會方式,訴諸各界公評。

NCC也重申,新聞媒體營運本來就應符合事實、公平、公正、客觀,新修訂衛廣法二十條只是要求媒體經營應落實上述原則,並讓媒體更有秩序,此舉並非是箝制言論自由。

修正草案也明訂,政府不得動用公家資源為候選人助選,所以不得播出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並來自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的節目或廣告,違反者可處四十萬至兩百萬罰款,且可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勒令停播。

兒童頻道 也禁置入性行銷

衛廣法修正草案同時修訂,兒童與新聞頻道將不可播放置入性行銷廣告,包括政府出資、製作、贊助的置入性行銷也不允許,在其他頻道播出時也應揭露委託製作單位名稱。

NCC強調,近來不少電視新聞置入行銷作法,導致觀眾受資訊影響而不自知,也使得新聞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專業蕩然無存,更可能誤導兒童,嚴格禁止才能建立獨立新聞專業,條文草案須送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定案。

另,為鼓勵業者播出藝文及運動性賽事,草案放寬可播出贊助者訊息,例如在螢幕某個角落可貼出贊助者標誌,不會計入廣告時數,但廣告也不可中斷運動比賽或藝文活動內容,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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