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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4 11:15:38|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法官解釋 律見羈押被告全都錄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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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律見羈押被告全都錄違憲

大法官近年來重要人權保障解釋表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昨宣布,大法官會議宣告羈押被告與律師接見時「全都錄」違憲。(記者劉志原攝)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律師到看守所接見被告影音全都錄,錄音內容還會被當呈堂證供,大法官會議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昨以釋字六五四號解釋宣告違憲,五月一日起,監所將不能再對律師與遭羈押者會面內容錄音錄影,將來監所在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將「只准看、不准聽也不准錄」。

月起 只准看不准聽錄

法務部昨指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辦理,過年期間要到二月五日起才開放律見,屆時律見將全面不錄音,若要錄,會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法院聲請。

依此解釋要旨,日前陳水扁總統與律師見面時遭特偵組派員全程錄音錄影,錄音還被當辦案參考的情況均屬違憲。扁的律師鄭文龍、石宜琳說,此解釋值得高度肯定,鄭文龍說,在這台灣人權法治倒退的時代,大法官做此解釋,是人民的幸福、也是國家的幸福。

麥安懷案 律師提出聲請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此號解釋在受羈押被告訴訟權的周全保障具有重大意義,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這是相當不容易的突破;但也有檢察官表示,擔心羈押禁見的被告會透過律師串供。

本解釋案為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涉貪污案遭到羈押禁見,他與律師會面時,所方依羈押法廿三條第三項規定錄音錄影,且相關資料依同法第廿八條可當檢審辦案參考,他認為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被告受律師協助、與律師充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解釋文指出,被告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被告可與律師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這也是被告受律師協助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

解釋文指出,羈押法第廿三條第三項規定,看守所於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監聽、錄音,屬限制被告與律師充分自由溝通權利,違反憲法廿三條比例原則,但若僅予「監看而不與聞」即無違憲。

監聽當證供 侵害訴訟權

另羈押法第廿八條規定,可將律師接見監視資料給檢察官或法院當「呈堂證供」,大法官會議認為,這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對訴訟權保障規定,大法官宣告羈押法上述兩條文違憲,考量法務部須有相當作業時間,上述兩條文自今年五月一日失效。

此外,解釋文指出,若要限制被告與律師自由溝通權,應由法院決定,並應有相應司法救濟途徑。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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