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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2 11:18:10| 人氣1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修羈押法 愈修人權愈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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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羈押法 愈修人權愈倒退

羈押法草案爭議條文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列為今年重點研修法案的羈押法草案日前出爐,草案研修期間,總統馬英九、法務部長王清峰多次公開宣示,草案修正方向將朝「保障被告人權」及「提升律師辯護權」等方面著手,不料草案對被告和律師的權利限制更多,馬、王所開人權支票「馬上就跳票」。

草案最具爭議為第六十四條的「律師接見限制」,和第六十五條的「禁止律師傳遞被告訴外訊息」;另外,草案第四章勞動規定,和第五章生活輔導規定,法界也多持反對看法。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間司改會等法界社團對此強烈不滿,這些社團昨在與法務部舉行「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時,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當面向法務部次長吳陳鐶等官員表達反對立場,但未獲正面回應,法務部今將召開草案公聽會,顧立雄等司法團體代表是否會採激烈抗議備受關注。

限制變多…被告接見律師 審檢有權監控

顧立雄表示,羈押法草案不但未如預期規劃,放寬對被告和律師接見權的限制,反而「愈修限制愈多」,甚至擴大到無以復加地步,已違反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等公約,這是立法的倒退,更是非常明顯的不當修法。

顧立雄指出,法務部作法是戕害和箝制律師及被告人權,例如草案第六十四條規定,不管被告是否遭到禁見,法官、檢察官有權監控被告和律師,還可錄音錄影,連律師是被告的近親或家人,或被告遭審檢認定有勾串、湮滅罪證、或涉嫌貪污、洗錢等罪名,都須監控並錄音錄影,比現在還嚴格。

阿扁條款…禁止律師發表案情外談話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認為,羈押法草案條文還有高度針對性,如草案第六十五條,禁止律師發表與被告案情外的談話及通信內容,明顯就是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和委任律師鄭文龍而設,法務部根本沒有改革誠意,違背大法官第六五三號釋憲意旨。

尤進一步指出,草案第六十五條規定律師在接見被告時,只能討論案情,但難道律師不能和被告閒聊天氣嗎?不能談到被告家人近況嗎?本條文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移列到羈押法草案第六十五條,等於從原先行政命令層級提升到法律位階,這不是限制更嚴,又是什麼?

違反無罪推定…被告得作勞動 進行生活輔導

另外,草案第四章規定在押被告得作勞動,草案第五章規定須進行生活輔導,也被法界人士認為是大開人權倒車,因為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視為無罪,但上述規定,等於將被告視為受刑人。

不過有法務部官員認為,其實草案沒那麼糟,看守所對被告和律師的錄音、錄影,未來不可當審判證據,這也是重要的進步。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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