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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2 11:00:50|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尊重司法 馬不配當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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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司法 馬不配當總統

◎ 黃帝穎

馬總統接受電視台專訪表示「尊重司法是任何一個政治人物應遵守的政治ABC,否則不配當總統」,以同一標準來檢驗馬總統,是否「尊重司法」? 配不配當總統?

去年十一月陳雲林訪台期間,馬政府恣意的駁回人民集會遊行申請,對於持國旗表達之「象徵性言論」,也用粗暴的國家武力予以侵奪,強力壓制人民言論自由,然而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已揭示「集會遊行」乃人民言論自由表現方式,是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而政治性言論非有明顯立即危險者,國家不得限制(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簡言之,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是法律ABC,馬總統號稱法學博士,卻無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而違憲濫權,可有「尊重司法」?

再者,馬總統對於陳雲林所到之處,指示警察恣意侵入住居、無搜索票卻任意搜索、盤查機場及圓山飯店附近車輛,嚴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揭示「警察職權行使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意旨,馬總統可有「尊重司法」?

其三,去年十二月江陳會四項協議「自行生效」,但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揭示「國家簽訂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之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而馬總統以「自行生效」架空上開司法解釋「民主原則」、「國會保留」意旨,同樣無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可有「尊重司法」?

而延燒至今的公視預算爭議,馬總統縱容自家立委,以決議干預新聞局,使公視預算需經新聞局審查,讓立法院僅憑自己的單方行為,就可創造具有形成力的憲法規範,破壞司法院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揭示的「權力分立原則」,馬總統可有「尊重司法」?

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揭示「民主原則」及「國民主權原則」乃我國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但馬政府面對中國一再退讓,國旗不能插、國號不能寫,甚至連總統都不能喊,馬總統無視台灣人民意志,踐踏我國主權,背離司法解釋憲法國民主權意旨,可真有「尊重司法」?又真的配當台灣總統嗎?(作者為律師)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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