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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7 12:58:05| 人氣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立院修法 15歲以下 蹺課流連電玩店 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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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 15歲以下 蹺課流連電玩店 罰業者

〔記者施曉光、曾慧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案」,明文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也禁止在遊戲機台上使用信用卡、金融卡等「變相現金」,僅能使用代幣,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提出修正案的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昨天的修正僅做文字部分的小幅調整,是為了減少裁罰時的爭議,但罰則並未改變。

現行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放任」未滿18歲者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以及未滿15歲的國中、小學生在上課時間及夜間10點後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修正條文中,全部改為「禁止」。

商業司指出,以往查到學生違規進入電子遊戲場,業者都會辯稱「有檢查、沒有放任」,導致裁罰常出現爭議,因此本次修法,直接改為「禁止」,讓業者不再有法律漏洞可鑽。

同時,為加強保護15歲以下輟學生身心健康,修正條文還刪除「國民中、小學學生」等文字,未來凡是未滿15歲者,即使不具有國民中、小學學生身分的中輟生,也一體適用。

防賭 遊戲機禁刷卡

為進一步防範賭博行為,現行法僅規定到電子遊戲場使用遊戲機要購買代幣,不能用現金;修正條文則明定不得在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的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徹底防範任何金錢賭博可能。

本條例並配合民法、刑法修正,增列「受輔助宣告之人」、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者,不得充任電子遊戲場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在事實發生15天內若未改正,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營業登記。

台長: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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