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學校上英美侵權行為法時,有一個單元討論醫療過失,裡頭有一個法則叫the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告知後同意。內容大略是:醫師有法律上的義務,用病人可以瞭解的語言,主動告訴病人病情與可能之治療方案、每一種方案可能存在的風險與利益,還有若不治療將會有什麼後果,讓病人及其家屬做出合乎其生活形態和人生安排的醫療選擇。未取得病人之告知後的同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醫師應對該醫療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負責。
我突然覺得,在台灣這個統獨分裂的社會中,上述這個法則也能夠運用在政治事件上,是朝野領導人應該做到的最低標準;這也是為啥這次所謂的程序正義為啥會被強烈突顯的原因。馬先生大概認為與蔡小姐做過ECFA的辯論並且贏得2012的大選,所以他該講的都講過也講得夠清楚了,也已得到選民的同意,所以可以一路加速前進,卻沒有考慮到,隨著事情的發展,事實上還有其它該交待的事情該做完整且別人聽得懂的說明,然後經過討論溝通與共識的建立的過程,取得反對者的信任。學運何時結束?沒有人知道,但政治人物可以現在就進行自我修練,開始轉變態度和作法。
註:第一段的回憶和整理,來自於我大學時老師的授課大綱:楊秀儀教授。離開校園很久,不確定她現在人有在那些學校專任或兼課。她是我在東吳時,最喜歡和欣賞的幾個老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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