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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4 10:23:34| 人氣67| 回應5 | 上一篇 | 下一篇

渣打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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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跑完渣打馬拉松回家。很累~哈哈....大家聽到我的驕人成績後皆說:咁快?!
就是這樣快!不要挑戰我,因我有強勁的『小宇宙』!說一個小時內完成,就能一個小時內完成。不要小看我!~

今天清晨四時多我便偕著弟弟一同外出,坐通宵巴士到尖沙咀。嘩!我看見車上各選手的神色,我就有些膽怯了。唉!畢竟我還是第一次參賽,沒有經歷更不用多說「實力」吧。我的心情猶如考公開考試一般緊張,心裡想:我會否跑得很慢呢?

放好了行理,我倆便慢慢跑到起點處,算是做點熱身。因為下起毛毛細雨,我的心情不太好,害怕因此影響表現。但感謝神呀!雨只是下了一會便停了,而且開始前大家熱血費騰也感染了我,所以起跑前的心情很是輕鬆。

起跑了,唉......選手的數目比我想像中多,想「超線扒頭」原來也並非易事。人迫著人,要超越別人,男孩子來得較易,像我這樣的女子,搶線真的並非易事。

不消一會就跑了35Km,進入西隧了,是人人都稱之為「人間地獄」的路段。起初我還想:不成問題呀!但跑了會,我跑得想死。我終於明白為什麼每人都對我常說:跑到西隧就知味道。西隧裡頭又熱又焗,只是短短的幾百米,我覺得彷如隔世,像跑了20Km一樣漫長。跑出西隧,才發現看見天空是多麼美好的一件事。

遇見第一個水站是在大約5-6Km之間,喝過這口水,那在西隧流失的能量才慢慢恢愎過來,而且越跑越好!~我想比賽跟練跑不同的地方,除了有想『贏』的心外,就是有另一種成就感:哈哈......就是可以衝線了!那大步大步直奔向終於的感覺真好!~

但衝線後,才發現雙腿有點發麻。唉!....今天還要on call呢!累死呢~


P.S.:有很多想留下的感受,因忙碌故此遲些記下。
謝謝除了小寶寶外,還有默默欣賞我文字的你。

台長: Swarov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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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寶寶
真係好快喎!妳個「小宇宙」好‘電’喎!!要多多運用响各方面先得架!小寶寶以妳為榮!
2007-03-04 23:52:10
心語
謝謝你!=^v^=常在我想到你時,你亦想到我!~亦謝謝妳的讚許!~如無意外,明年將會把我的「小宇宙」再發揮到極點......哈哈.....我該會參加『半馬』,因很多朋友都這樣提議呢,說我有能力喎!哈~
2007-03-05 17:47:18
心語
忘了告訴妳,如你所料,我沒有報讀CCI course.....對!只因我妹妹的緣故(苦笑)......全給妳說中了~這遊戲不好玩!...唯有期望日本之旅愉快吧!
2007-03-05 17:51:29
小寶寶
沒收到妳的來電,我都估計到個結果...........係妳自己選擇的,我唯有盼望著妳的手信~~很多很有份量的手信!!
2007-03-07 22:55:22
mu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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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7 15: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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