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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 10:43:22| 人氣1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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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再次通知,繳納期限至104年10月31日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再次通知書,於今(104)年9月底寄出,係為今(104)年全年度汽燃費費額,繳納期間為104年10月1日至31日止,請車主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已於今(104)年7月份以歸戶方式,針對車主之戶籍地址寄出,而截至開徵期滿,尚有未繳納者,為貼心考量所有車主之權益,改以車籍地址寄出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再次通知書。本次再次通知之版面,和7月份開徵版面有所區分,不僅封面多了「再次通知」字樣外,也多了「監理服務APP」QR Code下載,以方便車主線上查詢及繳費。

     若您至今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或疑惑是否已繳納者,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 點選「汽燃費查詢及繳費」或至便利商店

(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器查詢欠費並列印繳費單,可即印即繳(免收手續費)。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您,不依規定繳納燃料使用費者,將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逾期仍不繳納者,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承辦單位:稅費管理課

聯絡人:黃嘉種課長

聯絡電話:07-7711101轉401

台長: 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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