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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延長為30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3年3月31日開始實施了,受處罰人如接獲紅單後,可以選擇在30日內不經監理單位裁決處罰,依照處罰金額,向指定監理單位或向代收郵局或超商繳納結案;但您如不服警員舉發紅單之違規事實,亦得於接獲紅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您的意見,將原先15天改為30天了,放寬應到案日期...

新聞台: 監理報馬仔 | 台長: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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