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有寫這個文章了,最近忙著結算的東西,公文書的撰寫也少了,今天來寫一個比較簡單的東西吧。
在公文寫作時我們有時候在開頭的時候會先行闡述一些開場白,比方說:
依據本工程特訂條款第壹篇、第三章、3.32規定略以「...承包商應自行辦理設計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送審核准後據以辦理...」,因此本案相關資料應由承包商自行設計送審,合先敘明。
「合先敘明」就是「先敘明」的意思,「合」這個字屬於語助詞,並沒有意義。此文句常見於公文書的開場白,如上述例子在切入主題前,先引用法條的規定時,其尾語可用「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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