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同事跟內業副主任在談到合約內與合約外的復舊費用的問題,基本上他的說法我並不是很認同。
有關合約內外的復舊,那位同事他是覺得在路權範圍內的復舊,業主基本上應該會叫我們吸收,在路權範圍外的復舊,我們比較有機會可以爭取費用。
就我個人的看法我是覺得,不見得一定是路權內或是路權外的復舊是我們需要吸收的,應該要看該項目是屬於怎麼樣的復舊。比方說我們在路權內新增一條水溝,那麼現場有一條舊有的水利溝需要部分打除,等我們的新增水溝做完之後在接到我們的水溝上面去。以這一點來看,那麼理論上該水利溝的拆除與復舊都屬於合約範圍內的部分,甚至說如果我的側溝剛好沿著路權來興建的時候,那麼水利溝需要部分拆除到路權外一定的範圍,這個路權外合理的部分範圍之拆除與復舊都是業主需要支付費用的,而這合理的範圍大概會落在30公分左右(含模版的空間,施工的空間等等)。
但是如果我們把它多打除一米長再復舊呢?那就必須要看我們為什麼拆除一米長了。如果既有的水利溝有毀損,那麼我們應該要先跟業主會勘後追加給我們,如果是因為我們拆除設備選用不當,造成既有水利溝拆除過程中毀損,那麼多出來的拆除復舊範圍就需要我們自己支付費用。那如果既有水利溝在那邊剛好因為有陰井或是其他的銜接,造成無法接回我們的側溝,那麼也需要跟業主辦會勘確認之後追加給我們,所以不見得一定是誰要支付費用。
用路權範圍外或路權範圍內來決定責任歸屬實在太嫌武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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