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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30 15:09:23| 人氣32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權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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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鬼、女鬼只要提起賠償金的部份,就是脫產、離職、叫窮...通常把自己朔造成受害者及可憐的身份後都還會委任律師來出庭~

今天女鬼不出庭了,也是委任律師,我女兒說她的想法:委任律師最好,因為律師都會在狀況外,這樣我們提出事證時,律師都會答非所問,或無法回答

沒有錢賠償有錢請律師;沒有工作了卻無法出庭;沒有通姦卻一起開房間過夜...

法官要我們去印離婚的判決確定書給原告的委任律師,我答:不願意,非常不意願,要我去印花兩塊錢印來給被告?案號給他自己去查,自己去閱卷,不要叫我去印(這是什麼道理,本人不爽,火氣很大)

委任律師:說,我們會申請閱卷

法官才說:也是可以啦,離婚的判決確定書與這件的求償關係也不是很大,都己判決離婚了...又問是以何理由提起離婚告訴的

我回(其實是心裏沒準備會問什麼更沒想到會問與末日狼人的官司),多條款應該是僅有其中一條是1052條的款項之中就很足夠了,其他案由就沒有再爭執的必要了,己經可以讓法官判決離婚了

言詞辯論,沒有爭執,全是官方的回法,被告:補狀;原告:補狀,啊法官看當事人被告沒出庭也不想多問,想要問原告,原告也不想答,連問原告學歷、經歷、目前任職、工作職務,原告都回:再補資料,法官只好解釋問原告這些是想了解原告的背景以作為參考,還問了財產狀況,我答:你手上應有國稅局調出原告被告的財產資料,就是依清單的那些,那是很準確的就那些,法官只好再說她手上有這些但是筆錄總是要再確認一下,是的,雙方的資料她早有(廢話廢事很多哦,你又要用個陷阱給我跳)

法官最後要原告七日內補齊證件或說明,原告說太少;法官說十日應該很足夠了,原告說根本不可能,而且11日原告還有一個庭訊,要專心準備那庭的資料,要等那庭出完;法官只好與原告商量15日後補件

我要什麼的求償條件:女鬼一輩子沒有工作,總之我不會放棄任一個可打死女鬼的機會

上次庭訊在庭上很神氣的說:要叫末日狼人的父母,狼人家人,"其毎"公司的主管,人事等來為她作證~證人呢?證明什麼呢?

 

台長: w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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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la
丟死人的垃圾事.誰敢為她作證??真腦殘!!
被告通姦還神氣什麼!!真囂張!!!
我婆婆因上一件車禍賠償確立.唯一名下財產MARCH車要過戶給我..門~都沒有.我不想也不願意.因為害怕以後税都要我繳.再則缺德事-我不做...ㄏㄟㄏㄟ
2011-09-30 22:08:12
版主回應
下次的庭訊可是一場硬仗,不知XX地院的法官(不特定人)是常常上報的哦
他們只想省事事省,讓你無法提告他們就不用審理...回去吃自己比較快啦,浪費納稅人的錢,還可說是為了人權
2011-09-30 23:35:5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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