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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被遺棄 法官判不必扶養老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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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被遺棄 法官判不必扶養老父

更新日期:2011/05/17 04:11

老翁當年未盡責 請求權不存在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吳仁捷、張文川、鄭淑婷/新北報導〕阮姓老翁年輕時棄家不顧,老了流落街頭,被安置安養中心,2子女拒付每月1萬餘元安養費,去年8月,新北市政府移送強制執行,他們提出扶養義務不存在訴訟,法官認定,老翁當年未盡對子女扶養責任,判他對2子女的扶養請求權不存在,老翁還要負擔訴訟費用。

記者昨天前往新北市三峽民生街安新老人養護中心,院方不同意非家屬進入;護理人員說,阮姓老翁被安置中心1年多,中風,語言行動不便。

老翁43歲的兒子阮玉樹說,官司勝訴後,板橋行政執行處仍發函通知,本月19日到案執行10萬9700元的社會局欠費,47歲的女兒阮鳳玲傳真判決書給執行處、社會局、內政部,內政部說20日開會決定,她說:「雖然勝訴,但心情高興不起來,希望各單位高官別再為難小老百姓了!」

行政執行處︰再確認是否撤案

板橋行政執行處處長陳盈錦表示,如果法院已判決,可以拿判決書到執行處說明,該處會以執行理由不存在,請移送機關再確認是否撤案。

阮玉樹昨晚說,母親一手把我們帶大,從沒吃過父親給的一粒米,3年前,媽媽臨終前的最後遺言,就是交代我們「到死都不要理那個人,不許和他再有瓜葛」,「那個人」就是父親阮仁章。

阮鳳玲只記得父親久久回家一次,回家也只想拿錢走,發酒瘋就打姊弟倆,有一次弟弟被他從澡盆裡抓起來丟到地上,她怨嘆當時沒家暴法,她說,母親標會幫父親買一台怪手,他卻在外面亂搞女人,母親告通姦,父親也被判刑。

姊弟告訴法官,出生到成家,未曾看過父親拿過一毛錢回家,父親只出現2次,一次是回家吵要錢,另一次是祖母過世回家吵分家產。

阮鳳玲稱,母親帶著3個小孩棲身北市西園路二段,因住處被徵收,一家3口又轉往新竹芎林鄉投靠姑媽,之後努力工作攢錢,用積蓄及祖母資助,終購得台北市通河街住處,一家3口終有棲身處,民國66年祖母過世,父親出現只是吵著分家產,此後未曾再出現。

阮鳳玲的堂姊出庭證實,阮父的確在姊弟還小時就棄家不顧,也曾到家投靠借住,從小到大看過阮父不超過5次,每次都是回家要錢。

阮鳳玲說,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去年民法已修正,對未善盡撫養的「不是的父母」,可以酌情免除扶養義務,但市政府未體察實際情況,認定姊弟兩人(大哥已過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免兩人被追償安置費用,訴請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昨天判准。

台長: w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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