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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7 10:58:31| 人氣324|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知女友已婚 不算相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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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執法人員為被告脫罪一例

*只告對方,不告配偶,那就是縱容,更會被執法人員認定是”仙人跳”

 

不知女友已婚 不算相姦

更新日期:2010/11/07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31歲林姓男子,與27歲王姓女同事交往,雙方發生性關係。王女丈夫報警捉姦,並分別控告王女、林某涉嫌通姦、相姦,但事後撤回對王女的告訴。苗栗地檢署調查發現,王女與丈夫分居且隱瞞已婚,林某並不知情才上床,並無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林姓男子與王女今年9月先後在林某住處、高雄的汽車旅館發生過性關係。10月2日凌晨3點多,王女丈夫會同警員前往苗栗竹南一家汽車旅館捉姦,在房內發現兩人共處一室,現場並有已拆封的保險套包裝袋、使用過的衛生紙團。

分居未離 夫捉姦提告

王女的丈夫分別控告王女、林某涉嫌通姦、相姦,但事後撤回對王女的告訴。林某坦承9月間與王女兩度上床,但辯稱10月2日警察上門時才知道她尚未離婚。林某辯稱,他與王女是同事,曾問王女的婚姻狀況,她說已經離婚。今年8月間,兩人被調到同一間辦公室,感情加溫,開始追求王女。

王女也說,她告訴林某已經離婚,所以林某不知道她其實並非單身,8月開始對她展開追求。她與丈夫因感情不睦,分分合合多次,8月間搬回娘家住,與丈夫分居,並已在10月4日離婚。

檢察官認為,王女婚姻失和,和丈夫分居時,與林某交往,為求交往順利,掩飾有夫之婦的身分,合乎常理。林某當時不知她婚姻關係還在,與她上床,並無妨害家庭的犯意,相姦罪嫌不足,應不起訴處分。

台長: w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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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豚
呃??
唉...
執法大人是怎麼了..
2010-11-07 13:23:24
版主回應
今天下午才和人討論了偵察實錄,你去提告通姦,檢察官會當場跟被告說他們有權利告原告妨害秘密,是屬七年以下重罪,然後受理被告告原告,然後再要你們去私下和解...看出來沒,最近所有的妨害家庭都是逼迫原告,不但不起訴,不給你提告,還要讓你成為被告逼你妥協
2010-11-07 18:53:21
彩虹豚
犯罪在先....
卻要告妨害秘密...
這是什麼道理...
太沒天良了...
現在的司法病了..
公理正義何在...
2010-11-07 20:27:11
版主回應
氣憤也沒用,我的實錄呢,非得要逼我承認是帶徵信社去衝現場,應要栽個偽證罪給我,問我話像在逼犯人口供(問一大堆,都遶著非法取證的意題,不然就是要牽扯一堆不相干的人,當然說的好聲說是要了解實狀,硬要用這些來阻嚇我,叫她直接問警察比較快),問原告呢只問了一句,去開房間做什麼,然後被告回:開房間過夜看電視,就終結了
我回話小心翼翼,檢察官卻要逼我撤告,這些都是小case,那件在旅館兩人脫光共被的,檢察官直接在法庭上大聲嚇原告,通姦都要除罪化了你告什麼告,你要告我也不會起訴
有時去想那些被性侵的,二度傷害有多大,檢察官問的話有多扯...
2010-11-07 22:37:58
敢做第三者,就是是不怕被告,或者有甚麼內幕,走後門之類的,誰知道? 唉!這個社會...
2010-11-08 12:21:51
版主回應
很多女鬼還會以元配身份自居,認為你才是第三者
他們確實不怕被告,不怕上報,沒有臉什麼都不怕
2010-11-11 23:09:5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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