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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 11:31:52| 人氣2,371|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婚姻不保-通姦除罪化(女兒的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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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女兒經歷了家變後以一個高一學生及孩子的心情寫出來去參加小論文比賽的全文

註:礙於小論文有其篇幅的限制

以孩子而言,並不要維持一假象的完整家庭(有父母子女),而是不要有人背叛家庭,總以留在婚姻裏是為了孩子的大人,不要再以孩子為藉口了

孩子的想法:爸爸選擇女鬼=不要他們了=他們也不要爸爸了;唯有爸爸與女鬼斷的徹底,才願回復親子之情;至於以後老爸有了新的女人他們會不會接受...婚姻關係結束後的都會接受,但這個毁掉他們家庭的女鬼,一輩子都不會接受

我以前問過孩子會不會想要走複合路線,他們回我,他老爸配不上我,我應該要有更好的男人,而且勸我人只能往前

 

壹●前言

 

婦女新知基金會一直積極的想要推動「通姦除罪化」一事,所以我不禁起了疑惑,通姦不是一直以來都是錯事嗎?抑或者新時代的觀念正在改變?雖然社會是不斷在變遷的,有些仍是亙古不變的道理吧?於是嘗試著查閱了書籍、碩博士論文、網路,了解有關此議題各方面的看法,並且探討到底通姦除罪化是否有其必要性?最後整理內容如下。

 

貳●正文

 

一、何謂通姦除罪化?其理由又為何?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註一)依照此一條文規定,發生外遇的雙方當事人,是需要接受刑法制裁,甚至有可能因此坐牢。通姦除罪化就是將通姦罪廢除刑事責任,將其視為單純的侵權行為。

 

長期致力於保障婦女權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這並不是鼓勵通姦,雖然現在刑法上有此法規,不過刑責部分很輕,最長只有一年,因此許多通姦者,都只被判12個月,得易科罰金,實際發揮功能很小。」(註二)

 

單純違反道德的通姦行為,涉及的是私人感情,通姦罪的存在,很像藉由刑法恐嚇配偶婚後不得存有二心。此外,以目前社會現況,外遇的一方為男性時,太太通常為了維持婚姻,撤銷對先生的告訴,然後演變成妻子與外遇對象的戰爭;反之則不然,外遇的一方為女性時,先生撤銷妻子通姦的比例是相對較低的,於是演變成通姦罪懲罰的對象以女性為多,是一種變相的夫權展現。

 

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民眾認為,已婚配偶與人通姦,應該只是純屬違反性忠誠之義務,最多僅對被承諾人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以民事賠償填補被承諾人的損害就足夠了,以刑罰制裁強制維護性忠誠義務,可以考量其必要性。

 

二、目前我國有關通姦之法令

 

我國在2471修正原本的舊刑法法條,修正了原本男女不平等的問題,改採男女平等處罰,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雙方同意之性行為,又稱和姦。構成此罪的特別要件有兩個:一為犯罪者必須是有配偶之人;二為必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與配偶通姦者必須是自願性且滿十八歲。(註三)

 

刑法第245條有補充此條條文為告訴乃論罪,原告必須是配偶,並且必須在知悉以後六個月內提告,若配偶若事前縱容或事後寬恕,皆不能再提告。(註四)

 

基於維護家庭婚姻的原則,原告可以只對第三者提起告訴,但若要告配偶,第三者必須連帶被告。原告也可同時依照民法第976條訴請裁判判決離婚並請求精神賠償。

 

三、日本、德國、中國廢除通姦罪的考量

 

(一)日本

日本廢除通姦罪是1947年。當時的立法成兩派,一派主張積極保留,一派主張消極廢除。兩方勢均力敵,最後以消極廢除通過。他們認為婚姻是種民法上的契約,破壞契約者應賠償損失,但若要用刑法來懲戒,實在不妥。且通姦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一方有可能藉此作為勒索的工具,與其保留,不如全交由民事法規範。

 

(二)德國

自從1969年起,通姦罪在德國刑法中正式廢除。德國考量婚姻應該是建立在互信、互諒之上,以法律處罰婚外性行為者,對維持婚姻關係無益。德國政府參照其他西歐等國家實施情況,認為通姦罪的存在並無減少通姦行為,而且其存在可能成為一種立法供民眾一個合理的勒索或報復管道。

在其他國的實例中發現,通姦罪的廢除對於全體國民對婚姻的認知並無影響。

 

(三)中國

198011,中國即不處罰通姦行為。中國通姦一事,除了與軍人通姦以外,並無刑事責任。相較於通姦罪之下,中國包二奶的情況比較嚴重,涉及的是重婚罪,於是對岸政府目前也較重視重婚罪這方面的法律。

 

四、通姦除罪化對台灣社會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值得深思的問題

 

主張將通姦罪廢除刑事責任的團體所持最直接與強烈的理由即是:通姦只是純屬違反性忠誠之義務,最多僅對被承諾人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以民事賠償填補被承諾人的損害就足夠。這裡指的被承諾人只是指配偶一方,但未提及其子女的問題。此外,國外的例子雖然有說:「通姦罪的廢除對於全體國民對婚姻的認知並無影響。」但東西方國情不同,對婚姻的認知也有所不同,能否完全類推,仍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於是,關於此議題,個人覺得有幾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1.      倫理道德觀念是中華文化的根本與資產,婚姻是社會倫常的基礎,道德觀念的傳遞最開始的起點便是家庭。因此,若通姦改為除罪化,僅回到民事賠償,是否會傳遞給孩子:「可以對配偶不忠誠」,或是「有錢就可以外遇」的錯誤觀念,進而衝擊到社會倫理的基礎。

 

2.      身為一個家長,在孩子的心目中應該是偉大而且引以為傲的對象,但是如果這個形象開始破滅了,卻無法可治,恐怕會造成孩子對異性乃至於對社會的不信任,更可能開始懷疑社會的公平正義,進而影響到他們的人生觀、婚姻觀。

 

3.      除罪化後,讓人感覺通姦這件事,我們的法律已經不再重視。既然婚姻的都沒有了最基本的保障,新時代的人們是否也會覺得,結婚其實沒有必要。台灣2008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出生率已降到全球最後一名,內政部積極的推廣生育(註五),但是試想都不敢結婚了,怎麼又會敢生育?

 

4.      支持除罪化的論點其中之一提到:「通姦罪懲罰的對象以女性為多,是一種變相的夫權展現。」其實不然,刑法上並沒有規定只准告有夫之婦,這只是展現了台灣女性對丈夫的寬容與相信外遇都是第三者的錯,這問題應該從我們的教育做起,教導民眾用更客觀的態度去看外遇這件事情。

 

5.      「以刑罰制裁強制維護性忠誠義務,可以考量其必要性」?結婚本來就該守忠誠義務,如果真的發現夫妻彼此感情淡了、消逝了,可以選擇先離婚再來談談人生的第二場戀愛,可是非常多通姦者是只想要短暫的快樂,並不願意放下家庭,導致在婚姻裡腳踏兩條船,讓家人飽受身心的折磨。

 

參●結論

 

新時代有很多新的觀念,社會規範也隨著社會變遷不斷的在演進,從通姦除罪化到最近廢除死刑的議題,我們不難發現,捍衛個人人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可以隨便侵犯他人的權益,人人都應有享有完整家庭的權利,很難說通姦的除罪化不會助長通姦的趨勢,造成更多破碎的家庭。這些破碎家庭下最無辜的子女也不明白,一個健全的家庭竟是種奢望?所以成人們真的不該為了追求一時的快樂,就任意拋家棄子。因此我認為,通姦是否除罪化,值得再深思。

台長: w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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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葉
寫的不錯喔
2010-04-01 14:47:47
版主回應
言之有物
2010-04-01 16:56:51
瑪姬皇后
說得好
可以貼在格子上推推推嗎??
可以PO去法務部的公開網站嗎?
2010-04-01 16:24:33
版主回應
我們就期待她成為正義使者的化身
2010-04-01 16:57:37
mimi
以目前台灣的過度期現實,保留通姦罪有其必要!!

不過mimi曾經與律師,討論過,再現有的法律底下,通姦可以如何除罪,律師的專業知識是,性行為乃金錢交易之行為!

在這個狀況底下,無法告訴以通姦罪!!

而mimi又問律師,在這狀況下,又有哪一種告訴,可以興訟定罪..........,還有別的法條一樣可以告,看你要不要蒐證而已....

當時,對mimi而言,我一旦要採取告訴,你們就非死不可!我一定要定你們的罪名!

mimi雖然,沒也興起告訴行為,但對於所謂的法庭之事,曾經有需多的了解.

法庭只講求蒐證,律師的專業度!

不要當他是公平審判,只當他是在當下的現實,我要以法律的力量,保護我自己,至於是用哪一條法律保護自己,是技術的問題!

mimi的結論是,就算廢通姦罪,一樣可以用別的法條,來告訴,重點只有,要不要告?要不要贏?

至於mimi的過程,當mimi的精神力已經強大到會作上面的搜索,外女已經嚇跑了!!

哈!
2010-04-02 11:26:15
版主回應
打狼抓鬼當然要殺它個措手不及
要有萬全準備,另一半就看法官的良心了
2010-04-02 12:54:59
mimi
當外女跑路,老公投降的過程,

mimi有2個感嘆!
你們終究不過想使壞傷人罷了!真的要開戰,馬上棄械投降啦!
你們終究只能活在好人,不跟你計較的恩慈當中,真要請你們負起自己的人生責任,沒有人敢面對!
妳們終究只是頭腦渾鈍的人吧!
真的頭腦清楚的,不會搞這樣的事!

外遇過程,有一項令大老婆恐懼的是,老公和外女的承諾,甚麼,我倆不過是沒有結婚證書而已,我們已經覺定相守一生!!這種癲倒是非的話都是自己在講!

但是,沒有一件算得了數!

他們搞幻象可以,真的要面對現實,沒有人願意,真正的為自己的做為擔起責任!!

所以,mimi才會說"愛情你個頭啦"
講愛情玷汙愛情這兩個字!

mimi的定義是濫性的藉口!
2010-04-02 17:01:48
版主回應
男鬼女鬼都是無法對自己的人生負責的人,更無法面對他們自己
唯有的本事是傷害無辜的人
真愛完全沒看到
承諾...屁一個
2010-04-03 19:41:5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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