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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被逮承諾不往來 女子違約判賠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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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被逮承諾不往來 女子違約判賠300萬

更新日期:2010/01/06 21:19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台北市洪姓女子與陳姓男子通姦遭元配發現,洪女承諾與陳家斷絕往來,但元配卻發現洪女仍與陳男母親密切聯繫,因而提告。法院今天判洪女敗訴,須賠償元配新台幣30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表示,洪姓女子於民國95年間與陳姓男子有染,陳男當時的洪姓元配因此提告,不過於後來達成和解,雙方並簽立切結書,約定洪姓第三者應與陳男家人斷絕一切往來,不得以任何方式聯繫,違約須賠償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97年5月間,洪姓第三者卻遭發現與陳母共同出現於台北市圓山飯店,狀似親密地牽手同行,洪姓元配認為洪姓第三者仍與陳男藕斷絲連,因此依切結書內容向法院提告,並於同年8月與陳男離婚。

法院開庭時,洪姓第三者表示自己與陳母聯繫內容與陳男毫無關係,並不足以影響陳男婚姻,同時強調自己應有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不應被切結書限制與人交往的權利。

法官認為,根據洪姓第三者與陳母通聯紀錄顯示,雙方確實有密切聯繫,有違約事實存在;至於洪姓第三者所抗辯的「人格權」,法官則認定切結書內容為雙方合意立約,且實務上多有以契約限縮個人權利的案例,因此仍判決洪姓第三者敗訴,須賠償洪姓元配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990106

與情夫的媽牽手 判賠元配300萬

更新日期:2010/01/07 04:11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牽情夫媽媽的手,代價300萬元!

洪姓女子與陳某通姦被發現,陳妻怒告通姦,洪女簽下和解書,同意「與陳某及其家人斷絕一切往來,否則願賠償陳妻300萬元」,事後洪女卻與陳母攜手從飯店走出來,還通電話,台北地院認為洪女違約,判她賠對方300萬。

曾因通姦簽下和解書

洪女家人說,這件事對她傷害很大,目前不知她去向,擔心洪女會想不開。

判決書指出,被告洪女於95年間與陳某通姦被台北地院起訴,96年10月洪女與陳妻和解。但陳妻懷疑婆婆竟與洪女有往來,查訪發現,洪女97年5月3日,與陳母手牽手,從台北市圓山飯店走出來,且與婆婆通電話達20次,元配認為對方違約,導致她與陳某感情破裂,在去年8月離婚,提出民事求償,要求洪女賠償300萬。

違反斷絕往來協議 被求償

洪女主張,她的確簽了這紙和解書,但合約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保障且侵害人格權,她認為,合約意旨,應是指她若與陳某家屬往來,進而傷害到對方婚姻時才算違約,她與陳母理念相通,已建立與陳某無關的情誼,並未危及陳某婚姻,且此合約已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陳母作證時,極力為洪女說話,強調兩人雖有通電話,但交談內容都是「廢話」,毫無特殊及重要之處。

沒人沒錢 情婦幾近崩潰

法官認為,陳妻當時為了家庭及婚姻美滿,要求洪女簽下此合約,且洪女是在自由意識下簽字,屬「放棄自由權以換取不被追訴通姦」,合約內容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洪女與陳母往來,即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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