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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16:28:49| 人氣537|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擬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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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工作需要

每天要擬數封公文

才發現詞窮

每次要擬公文時

字字斟酌

發現還真的是不容易

請鑒核、請查照、請核備

用於不同性質之公文

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用詞遣字均不同

還有

簽公文時

我們單位及很多民間團體單位居然仍習慣由右往左、由下而上的簽

其實是要由左而右、由上而下的簽

而且公文要簽擬意見時

也是很大的學問

可以直接簽「知」嗎?

好像又有點不妥

唉!

誰能提供我意見呀?

等待您的寶貴意見喔!

台長: 竹山嫂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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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
公文用語規定如下: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
   」、「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2008-12-02 14:29:06
殘障者
2008-12-02 14:38:01
版主回應
感恩您的熱心提供ㄝ!
您應該有相當的經驗吧
2008-12-03 09:08: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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