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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2 01:26:51| 人氣7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在1949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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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接到陪訊的電話,

一問之下覺得案件的當事人姓名有點耳熟

細問之下,才知道是幾日前,

自己經過台南市區民生綠園圓環時,

那起拉倒銅像的案件,

其中一位當事人申請了扶助

匆匆趕到了地檢署,承辦的檢察官,

被訊問的被告,還有臨時通知到場的公家

主管機關人員出席,當作告訴代理人

當然還有身為辯護人的我,

案件倒是不難,當事人坦承犯行,

政府機關人員依法表示要提告,

檢察官訊問完畢後,因為只是毀損的輕罪

所以讓被告無保飭回

(題外話:每次閱卷時,閱到偵查筆錄,總是在報到單上

看到被告飭回,好一點的是寫,被告及辯護人均請回

.感覺有點官僚)

被告既然承認犯行,其實也沒啥跟他好討論的,

筆錄作完,簽完名,我本來已經打算要走了,

突然背後有人叫住我,原先以為是被告,

不過轉頭一看,竟然是剛剛出庭的市府文化局

承辦人員,剛剛的告訴人代表.

我有點訝異,原先以為她是要跟我談論案情

不過我是代表被告的ㄧ方

並不是市府的告訴代理人,難道她是想問問我

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嗎?

不過剛剛那位被告的態度,顯然是不太可能

認定自己有罪和解的,

況且案件陪訊完之後,我還是不是他的律師

很難說(這涉及公家機關的陪訊制度,此處非重點)

但是市府那位公務員一開口,

讓我嚇了一跳,

她先確認我是不是XXX律師,

然後說了跟案情毫不相干的事

她說:我很好奇,你的年齡怎會對白色恐怖幾十年前

的事情感興趣.我更好奇的是

你怎會對我祖父的照片,有親切感

天啊,聽到她的話,不會那麼巧吧......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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