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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00:33:26| 人氣5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四百二十四章 其實我們也可以這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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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確定要提出這份書狀?

被告曾經自白過犯行,監視器畫面也拍到她買縱火的物品,

加上只少有三個證人以上指認被告放火,警方又在當場逮捕她

所以,律師,你要提出這份準備書狀嗎….

其實一開始,我也覺得這是一個沒有懸念的案子

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等精神疾病,病歷資料有多次自殺紀錄,

被告之前有過縱火前科,

加上卷內資料,被告當天兩小時內縱火七處,

在第八處縱火前被警方當場逮到.

監視器畫面也拍到被告當晚在兩處不同五金大賣場,

分別購買了塑膠桶  衛生紙  打火機

甚至還有仙女棒等縱火工具,

加上被告目其精神狀況奇差無比,每次去律見時,

總是我問我的,她答她的,問答之間完全沒有關連性,

我只想快快替她申請交保,讓她可以住院治療,

頂多聲請法院將她送精神鑑定,看看她是否不知道自己作的事,

畢竟她在看守所內,所方只能提供她安眠藥物,讓她多多入睡

少少惹事,根本沒有治療的療效,

直道閱完卷,開始寫狀前,我突然心裡有一絲的不安,

覺得怪怪的

依照警方的被告縱火一覽表, 以及檢方的起訴書附表,

被告當晚在兩小時內,放火七處,在第八次放火前,

當場被警方逮捕,被捕時被告的機車上,

還有衛生紙一大袋,以及殘留汽油的塑膠桶一個,

只是我在寫狀前再看一次卷宗,總認為有不自然處,

被告在七處現場中,兩個現場遺留裝汽油的塑膠桶各一個,

不過我看被告被抓時所騎的小綿羊50CC機車,

一大袋衛生紙,一個汽油桶,已經佔了機車腳踏墊的三分之二,

被告真的有辦法裝擺上四個汽油桶在機車坐墊上?

或者被告兩次分別購買兩個汽油桶,這樣的高度能夠騎車>?

再細看卷內資料,第一次監視器翻拍畫面,被告在第一個賣場買汽油桶、衛生紙時間,是晚上六點四十幾分,

可是警方的縱火時間地點表,第一處縱火時間是晚上六點二十幾分,

縱完火後,被告在現場還留下一個汽油桶,

至於第二次購買仙女棒  汽油桶的時間是晚上七點三十幾分,

可是被告第三次縱火時間是晚上七點二十分左右,

第三縱火現場又留下一個汽油桶,

除非被告在第一個賣場買了兩個以上汽油桶,可以在第二次購買前

分別在第一  第三現場留下汽油桶  然後再去第二賣場補貨

可是  很現實的, 第一賣場的監視畫面顯示,

被告離開櫃台時,左手提一個汽油桶  右手拿一袋衛生紙

被告根本不可能在第二次購物前  留下兩個汽油桶

真正合理的解釋,起訴書內七處縱火,很可能被告只有縱火三處到四處,其他的縱火案,可能跟被告無關,

四個小時前,我在14度街頭站了四十分鐘,

考慮到底是要提出認罪的書狀  還是爭執犯罪事實的書狀,

因為法官明天當庭看到書狀的反應,

應該就是我開頭所寫的那段話,

況且,實務上縱火七次  跟縱火三、四次,

合併定的執行刑也不會差太多,

重點是,依據經驗,一有爭執,開庭次數  時間拉長,

對於被告聲請交保更為不利,

所以到底要提出哪分書狀呢?

其實我們也可以這樣作 讓案件早點結掉,

或許,最後判的也差不了多少……

反正 或許也沒啥人在乎

只是........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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