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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3 00:36:29| 人氣7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一百章 那一封信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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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理由我看不太懂,主要是認定我的確屬於販毒集團一份子,還有,就是一串的說我一再翻供、犯後態度不佳,毒品流入社會危害很大之類。不過我有一點很疑惑,說實話,這還是同房提醒我的,因為判決書說我販毒時間長達數年,獲取暴利,可是我明明只是幫忙,而且只幫了我老闆幾個月,我實在不懂,為何老闆作過的一切,我也要承擔?」
(雖然沒有看過判決書,但是可以想見,法官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來論處,所以共犯的行為,彼此分擔)
「我上訴了,這一次我沒有請律師了,上訴很久之後,法院有一個公設辯護人到看守所看我,跟我討論案情,我原本想要好好跟他討論,希望他可以替我求情,但是他似乎很忙,我們這一區,一共被通知有四個人會客,四個人,都是這位公設辯護人要接見的,所以我真正跟他談話的時間,或者說他聽我說話的時間,大概還不到二十分鐘吧,我本來還想繼續再說,但是管理員提醒我,今天下午的會客時間快要到了,後面還有一個同學在等,我只有匆匆告訴辯護人,我願意認罪,我有誠意,希望他盡量替我辯解。」
「等了兩周,終於開庭了,沒想到我第一次開口,就說錯了一句話,當法官問我,上訴的原因是什麼,我告訴法官判的太重了(註),接著公設辯護人也替我跟法官說,被告坦承犯行,希望法院從輕量刑,法官問我是不是這樣?我雖然感覺不太對勁,還是點了點頭,一庭不到十分鐘,很快就開完了。」
(說實話,看到上面這一段,更讓我冷汗直流。這位朋友顯然在上訴審時,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原審判決未將被告個人犯罪行為部分與主犯切割,針對個別被告犯罪時間、所得考量,作刑度不同的參考,此時絕對不能只說原審判的太重,應該明確告訴法官原審有判錯也判的太重,此時才有進一部機會,陳述事實部份,奈何被告不懂;更讓人遺憾的是,公設辯護人在接見時,顯然有沒有弄清楚被告的意思,被告所謂的承認,應該是指自己有協助販毒部份,他完全認錯,所以願意認罪,應不是指原審判決都沒有錯都認罪。這不能說是的錯,只能說是不懂。)
「再下來的開庭,沒想到就結案了,法官沒有問我什麼,只是審判長有問過我以前為什麼要翻供?到底哪一次說的才是真的?我原想本事情好好說一遍,但是看到站我身旁的老闆,實在是不忍心再說他壞話,我只是默默低頭……一個月後,我接到了一份跟第一審幾乎一模一樣的判決書。」
(從信件的最後,看的出被告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案件似乎尚未被駁回,只是隨時可能有結果。這種忐忑不安的心情,一翻兩瞪眼的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就是死刑確定,發回則還有機會。如果不是親眼看到他寫的內容,實在很難想見,雖然我無權苛責一開始的承辦律師,或者二審的公設辯護人,但是,依舊覺的荒唐。只是,死刑案件,壓力真的很大,如果是一審上訴二審,我可能還有勇氣承受上訴後的壓力,可是現在已經上訴三審中,萬一… 萬一,,, 那個感覺,就會像是醫生讓自己病人死在手上一樣。到底要不要回信呢?我需要啤酒。)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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