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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3 00:26:40| 人氣8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九十五章 名人傳真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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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坦白說,
我覺得名人應該有罪,
但是當初不知為何(或許是一種想要挑戰的心態吧),
面對萬里長城,就想長出翅膀,跨越城牆
(這大概是每一個初出茅廬的小夥子,都曾有過的夢想)
案件事實不複雜,名人擔任婚紗公司總經理,
由於一次大火,造成店內客人逃生無門,有人被嗆死,
有人逃至頂樓冒險跳下摔傷、摔死
事後消防人員安檢,照例發現管線老舊、未定期更換、
以及消防措施不合格等等問題,所以依照實務上慣例,
除了公司董事長外,總經理也被認定是實質經營人,
屬於負責人之一,被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判決有罪。
擔任董事長的名攝影師,印象中好像是一審判決有罪後,
並未提出上訴(大概是對刑期也不爭執),
只是知名度更高、身為公眾人物的名人,堅決上訴到底,
求一個清白。
如果你想攻陷一座城堡,你必須突破城牆,或者撞破城門,
如果你想要一個總統下臺,你必須拿出弊案證據,或者證明他說謊,
如果你想要娶到公主,你必須高大威猛,或者擅長打桌球,
如果你想要打掉一個有罪判決,你必須找出有罪的證據,然後一一擊破,
如果你想要統一獅隊輸球,你必須吃光鳳梨,或者是追殺比爾…
(有看職棒的就看的懂)
原審認定有罪證據有三,
一則名人是總經理,二則火警發生時,有證人證稱婚紗公司明明知道已經火警了,卻隱瞞客人,導致逃生不及傷亡慘重,
三則平時安檢不確實,消防設備老舊。
首先針對擔任總經理一職,我們提出的看法是那僅是虛職,
很多公司行號喜歡找名人掛上顧問等頭銜,目的在於招攬客戶,
就像房屋建商打出和小天后蔡依琳做鄰居一樣,
純粹是商業手法,實質上不可能名人實際參與經營,
況且我們提出擔任總經理期間,名人一堆拍片計畫、出國宣傳等等
資料,證明名人不是長長在國內,更不可能天天到婚紗公司坐鎮。
不過印象中不巧的是火警當日,名人恰巧在公司內,
所以檢方才質疑,名人明知火警已經發生,卻未做妥善處置,
甚至有隱瞞客戶之嫌。
對此詢問過名人(當然不是我問的),
名人極力澄清火警發生時,婚紗店內員工無人確知已經火警,
只是聞到好像有煙味,派人前往查看發生啥事,
派出的人都還沒有回來,火勢已經大起,並無刻意隱瞞。
第三安檢未過一事,基於我們主打並非實質負責人,
所以並不知情(否則辯的越清,代表了解越深)。
不過有罪判決證據還是相當明確,想翻案並不容易,
只能從浩瀚卷宗裡,一再的翻閱,
有沒有其他有利的證據。
带給我們一現曙光的東西發現了,
竟是一份原本對我們不利的證據……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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